Common use of 智慧財產權 Clause in Contracts

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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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跨境移動安全 電子封條監控系統103 104年度整體委外精進與維護契約書

智慧財產權. 1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2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3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4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5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廠商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 (包含專利權、商標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等)者: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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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 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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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跨境移動安全 電子封條監控系統102年度整體委外維護契約書

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廠商因此而致之損失。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或已獲得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絕無抄襲或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法令規定或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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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 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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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跨境移動安全 電子封條監控系統整體委外精進與維護契約

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機關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廠商於執行本契約時發展之軟體產品及文件等,其著作財產權應於完成同時讓與機關,廠商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非經機關同意,廠商不得對外發表,機關並得為必要之修正。 廠商於契約執行前應與參與工作之人員約定其所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以廠商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其約定書連同參與人員名冊,應限期交付機關保管,參與人員更換時亦同。契約因故終止前完成之軟體產品及文件,其著作財產權悉照前述規定辦理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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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Global Information Network Website System Maintenance Outsourcing Service Contract

智慧財產權. 1、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得無償使用機關所有或機關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機關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 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機關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機關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廠商應此而致之損失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本院服務時,得無償使用本院所有或本院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廠商未經本院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廠商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本院保證所提供廠商使用之軟體未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本院之事由,致第三人對廠商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本院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廠商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本院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本院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本院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本院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或已獲得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絕無抄襲或侵害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或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第三人對本院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並賠償本院因此而致之損失。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本院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本院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本院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法令規定或經本院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2、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 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 廠商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機關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3、 廠商依本契約約定向機關提出之各項建議書經機關核定後 ,其著作權屬機關所有。 4、 廠商保證依本契約保證規定為機關開發或維護應用軟體時 , 係全部為自己所開發, 絕無抄襲任何第三人之著作物之情事。廠商並保證如使用第三人之軟體者, 亦已獲得該第三人之授權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第三人對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 廠商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或訴訟, 並賠償機關因此而致之損失。 5、 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 所取得或持有機關之資料 , 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 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 皆屬於機關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 或經機關書面同意, 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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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勞務採購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