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 时 关 闭 特 许 范 围 样本条款

暂 时 关 闭 特 许 范 围. 24.1 在 不 损 害 政 府 代 表 的 权 利 及 权 力 ( 包 括 根 据 第 23 条 实 施 承 办 商 因 失 责 行 为 暂停 营 业 的 规 定 ) 的 情 况 下 , 政 府 代 表 可 基 于 运 作 、 保 养 、 维 修 、 翻 新 、 修 改规 格 、 举 行 特 别 活 动 , 或 并 非 因 承 办 商 失 责 导 致 的 其 他 理 由 ( 包 括 第 24.2 条所 订 明 的 任 何 理 由 ) , 于 情 况 许 可 下 在 不 少 于 七 ( 7 ) 天 前 发 出 通 知 书 , 规 定 在指 定 期 间 暂 时 关 闭 特 许 范 围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当 特 许 范 围 在 上 述 情 况 下 暂 时关 闭 ( 包 括 因 第 2 4 . 2 条 所 订 明 的 任 何 原 因 而 暂 时 关 闭 ) , 承 办 商 不 得 向 政 府 或政 府 代 表 提 出 反 对 或 申 索 补 偿 或 要 求 给 予 不 论 任 何 性 质 的 宽 免 , 而 在 特 许范 围 关 闭 的 整 段 期 间 , 承 办 商 同 意 就 特 许 范 围 缴 付 的 基 本 特 许 证 月 费 将 按照 第 24.4 条 的 规 定 按 照 比 例 减 收 , 惟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不 会 因 特 许 范 围 暂时 关 闭 而 延 长 。 如 场 地 任 何 部 分 须 暂 时 关 闭 但 不 涵 盖 特 许 范 围 , 承 办 商 须继 续 在 特 许 范 围 内 经 营 业 务 , 并 须 继 续 缴 付 相 关 特 许 证 月 费 。 24.2 在 不 损 害 第 24.1 条 的 一 般 性 的 原 则 下 , 政 府 代 表 保 留 权 利 , 可 基 于 火 灾 、 暴 风 雨 、 损 坏 、 流 行 病 传 播 ( 并 非 由 于 承 办 商 或 任 何 承 办 商 人 员 故 意 失 责 、 行为 不 当 或 疏 忽 所 引 致 ) 或 任 何 不 可 抗 力 的 因 素 ( 如 第 3 4 . 3 条 所 界 定 者 ) , 随 时 要 求 在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内 任 何 一 段 或 多 段 时 间 暂 时 关 闭 整 个 特 许 范 围 或 其 任 何 部 分 。 24.3 特 許 範 圍 在 根 據 第 24 条 的 規 定 暫 時 關 閉 後 , 承 辦 商 須 在 特 許 範 圍 暫 時 關 閉期 間 停 止 在 整 個 特 許 範 圍 或 有 關 部 分 ( 如 適 用 ) 經 營 業 務 。 24.4 如 停 車 位 數 目 根 據 第 24.1 及 24 .2 条 而 減 少 , 特 許 範 圍 的 基 本 特 許 證 月 費 會 扣 減 如 下 : 相 关 特 許 減 少 的 減 少 停 車 位 的 日 數 x 範 圍 的 基 停 車 位 數 目 每 天 暫 停 營 業 的 時 數 扣 減 款 額 = x x 本 特 許 證 特 許 範 圍 內 原 有 該 曆 月 日 數 x 24.5 承 办 商 可 按 天 气 情 况 需 要 , 暂 停 经 营 业 务 一 段 合 理 时 间 , 以 保 障 雇 员 安 全 ,惟 承 办 商 须 尽 可 能 事 先 征 得 政 府 代 表 批 准 , 而 暂 停 营 业 时 间 的 长 短 , 须 以 政 府 代 表 的 决 定 为 依 归 。 在 该 段 获 准 暂 停 营 业 的 期 间 , 承 办 商 仍 须 向 政 府缴 付 特 许 证 月 费 和 就 特 许 范 围 和 业 务 所 需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和 开 支 而 不 会 获得 扣 减 。 24.6 如 根 据 第 24 条 的 规 定 暂 时 关 闭 场 地 ( 不 论 有 否 影 响 特 许 范 围 ) 或 停 止 业 务 , 则承 办 商 因 此 引 致 或 与 之 有 关 而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程 序 、 法 律 责任 、 损 失 ( 包 括 任 何 直 接 或 间 接 损 失 , 以 及 收 入 、 盈 利 、 生 意 、 合 约 或 预 计节 省 额 的 损 失 ) 、 损 害 赔 偿 ( 包 括 任 何 性 质 的 直 接 、 特 别 、 间 接 或 附 带 损 害 赔偿 ) 或 任 何 费 用 或 开 支 , 政 府 和 政 府 代 表 均 无 须 负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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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费用 指除理财计划费用以外,理财计划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投顾费等,具体以本说明书第八条约定为准。

  • 役割分担) 本事業の遂行において、事業者を構成する各当事者は、それぞれ、次の各号に定めるそれぞれの役割及び業務実施責任のみを負うものとし、その責任の範囲内において本事業を実施するものとする。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 格式十四 供应商业绩情况表 各类证明材料

  •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 制衡性原则 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 契約電流 契約上使用できる最大電流(アンペア)をいい、交流単相 2 線式標準電圧 100 ボルトに換算した値といたします。

  • 四 前 3号に掲げる場合のほか、発注者がこの項の規定による催告をしても履行の追完を受ける見込みがないことが明らかであるとき。 (発注者の任意解除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