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者,甲方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 全部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廠商得通知機關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 得向機關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機關 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為 2 個月)者,機關應先支付已依機關指示由機關取得所有權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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