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样本条款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6 個月)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得向甲方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因可歸責於甲方之情形無法開始履約者,亦同。
暫停執行期間累計逾 個月(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 如未填寫,則為 2 個月)者,甲方應先支付已完成履約部分之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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