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終 受 益 人. 客戶承諾在一個營業日內向銀行提供有關最終受益人及發出交易指示之人士之資料。如客戶屬於個人身份,客戶聲明其本人為賬戶所持證券之唯一實益擁有人。 如客戶並非個人身份,則須遵照以下之規定: 倘客戶為另一客戶進行任何交易(不論是否全權委託、亦不論是否作為代理人、或與該另一客戶成為對銷交易之當事人),當銀行接獲澳門監管機構對某項交易之查詢時,客戶同意遵照以下條文之規定辦理:
(a) 在以下的規限下,客戶須應銀行之要求,立即將為其進行交易之該另一客戶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以及(據客戶所知)在該項交易中擁有最終實益權益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通知銀行。客戶亦須將任何最初發起此項交易之第三方(如與該另一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通知銀行。
(i) 倘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託信託進行交易,客戶須應銀行之要求,立即將有關計劃、賬戶或信託之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以及將(如有者)代該等計劃、賬戶或信託而指示客戶進行有關交易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通知銀行。
(ii) 倘客戶為集體投資計劃、全權委託賬戶或全權委托信託進行交易,而客戶在有關計劃、賬戶或信託之投資酌情權遭否決及/或取消,客戶須盡快通知銀行。倘客戶之投資酌情權遭否決及/或取消,客戶須應銀行之要求,立即將作出交易指示之人士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通知澳門監管機構。
(c) 倘客戶知道另一客戶是替背後之顧客充當中介人,而該另一客戶並不知悉該項交易背後之顧客之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資料,客戶確認:
( i) 客戶與另一客戶作出適當之安排,使客戶可應要求立即向該另一客戶取得上述(a)及/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