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者. (1) 如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不得未經說明而逕行通知最低標提出擔保,此時該廠商如主動向機關表明其報價錯誤,且不願提出差額保證金者,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並發還之。
(2) 如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限期(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合理之期限)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此時該廠商如主動向機關表明其報價錯誤,不決標予該廠商,其有押標金者並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