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工作報告 样本条款

月工作報告. 廠商須於契約生效後次月起每月 10 日前,提出前一個月之書面工作報告,送交機關審核(或備查)。報告內容至少包括下列各項(得視個案實際需要調整): (1) 詳述前一個月進行之工作事項、工作進度、工作人數及時數、異常狀況因應對策。 (2) 當月人員預訂工作項目與時程。 (3) 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之比較。 (4) 人員之動員計畫與實際動員狀況之比較。 (5) 相關問題之已處理或預定處理方式。 (6) 實際進度落後機關核定之工作執行計畫達(累計進度絕對值)5%時,廠商提出解決措施及進度掌控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