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形资产. 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实施机构所有,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享有项目所形成资产的占用权、使用权和收益权。项目公司为项目运行之目的对项目资产进行合理的更新、维护以及报废资产进行处置等,需事先向项目实施机构报送计划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特许经营者不得将本项目资产用抵押、出租、转让等方式变更本项目属于实施机构的资产权属所有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特许经营期内,未经实施机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股东任何一方均不得在其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或其他部分权益上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处置其持有项目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如项目确实需要,必须经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待特许经营期届满,项目公司必须处理完全部债务。 未经实施机构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承担其股东的债务;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随之而获得的项目预期收益权以任何形式通过转让、出租、承包等方式转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本项目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