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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期 样本条款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 30 年,含建设期。
特许经营期. 指 具有本协议第四部分第 2.2 条款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1) 特许经营期分为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其中:准备期: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建设期:4 年,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止;运营期(含收费期):自交工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其中收费期 30 年,收费起止日以收费许可文件为准。 (2) 收费期不随准备期、建设期缩短而延长;但因乙方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或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开工日延期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延长的建设期或延迟 交工工期将相应减少收费期,并且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违约处罚;如因甲方违反协议或者项目范围变动或者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重要历史文物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准备期、建设期延长,且甲方已经书面批准,则收费期维持乙方收费期 30 年不变。 (3) 由于法律变动导致项目受到实质性影响并造成乙方遭受损失的,经核实确不能收回投资的,经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延长收费期或采取其他措施对乙方实际损失予以补偿。 (4) 特许经营期界满后,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投资回收情况、收益水平和届时的国家政策确定是否延长期限。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5 年(含建设期),具体期限将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特许经营期届满,甲乙双方另行商谈续签合同等事宜。
特许经营期. ‌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 14 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三十年,自商业运营之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三十年,自本协议正式签署并生效之日起计算,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前终止或顺延除外。
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15年(特许经营期起始日为协议生效日期)。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自扩建项目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共计 25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特许经营期期满后,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乙方依照本合同,向甲方无偿转让供热设施及与供热相关的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期. N+27 年(N 为建设期,建设期 3-5 年,运营期 27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