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條件地創用 样本条款

有條件地創用. 在 1960 年以後,附條件創用並且發表的新名稱或命名舉動,不得藉以成為適用。一個 1961 年以前附條 件創用並且發表的新名稱或命名舉動或可適用 (關於與模式確定相關的條文見第 67 條 2.5 和 67 條 5.3;關於首次發表的 種群名稱和同時為它附條件創用的屬名,見第 11 條 9.3.6 和 51 條 3.3;關於以暫時性組合發表的名稱見第 11 條 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