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总院 样本条款

有研总院. 有研总院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有色金属工业试验所,1952 年11月27日,重工业部做出改组综合工业实验所筹备处的决定,将原重工业部综合工业试验所筹备处改组为钢铁、有色、化工三个试验所,正式成立了有色金属工业试验所。 1955年,有色金属工业试验所更名为有色金属工业综合研究所。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有色金属科学事业的不断壮大,1958 年冶金工业部决定将有色金属工业综合研究所改为冶金工业部有色金属研究院,1979 年又更名为冶金工业部 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983 年4 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成立后,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由其直接领导,同年11 月更名为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1998 年4 月,国务院批准成立了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有研总院由其直接领导。 1999年7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发函[1999]3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 [1999]197号),有研总院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归属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 2000 年 1 月,有研总院在国家工商局注册为企业法人。 2003 年 3 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有研总院的隶属关系转入国务院国资委,由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 有研总院现持有注册号为 10000000003286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 情况如下: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新外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少明;注册资本 为 102,665.80 万元;企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分析 实验室》、《稀有金属》期刊的出版发行(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有效期至 201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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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效期 16. 本《協議》於指定時限內有效。如服務營辦者違反協議條件的任何條款而又未有按社署發出的書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時間內作出相應的補救,社署可在該通知到期後,向服務營辦者發出通知期為 30 天的書面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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