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本协议第 6.9.2 条(分配返还)、第 6.11 条(有限合伙 人的声明和保证)、第 8.3 条(有限合伙人权益转让)、第 17.6 条(保密)的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一起合称“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 4.4 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就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可视情况豁免某一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2.4.1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基金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基金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4.2 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基金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