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支出.
6.4.1 有限合伙发生的总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与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成本和开支:
(1) 开办支出;
(2) 有关政府登记、审批、备案或上述事项的变更而发生的政府收费和第三方服务费;
(3) 准备有限合伙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的费用(含审计费);
(4) 合伙人会议费用(各有限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除外);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支出;
(6) 管理费;
(7) 托管费用;
(8) 诉讼费和仲裁费;
(9) 根据市场惯例或交易惯例应由有限合伙承担的日常运营费用。所有因对投资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投资、持有、运营、退出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普通合伙人将尽最大可能促使相关投资标的公司承担,相关投资标的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由有限合伙承担。
6.4.2 有限合伙支出由有限合伙支付。上述6.4.1条第(1)项所称开办支出指有限合伙之组建、设立相关的支出,包括筹建支出,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人发生的支出。开办支出由有限合伙承担,本有限合伙的开办费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在成立日前垫付的开办支出,由有限合伙在成立日后立即向其全额支付。
6.4.3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以其在托管机构处的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 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按其实缴出资总额的2.0%/年支付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