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 務 的 範 圍. 3.1 客戶同意以服務作為與交銀國際通訊的途徑,以及用以傳遞或接收交銀國際與客戶之間的資料、數據及文件。所有經服務傳遞予交銀國際的指示/指令將被視為由客人以書面形式並簽署發出。交銀國際將按照證券交易客戶協議書/期貨客戶協議書的條款及條件執行有關指示。
3.2 客戶確定及接納未必可能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凡客戶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一律視為提出取消或修改的要求。交銀國際並無責任按任何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已經給予交銀國際的任何指示。倘若原有指示經已進行、執行及/或完成,或交銀國際認為,交銀國際並無足夠時間或無能力按該等指示行事,以取消、更改或修訂原有指示,則交銀國際無須對客戶所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或開支負責或承擔法律責任。客戶進一步確定及接納試圖取消、更改或修訂指示,可導致過量執行有關指示,或重覆執行有關指示,故客戶須對所有該等已執行的指示負責。
3.3 服務僅供客戶專用,並只可於根據適用的法律及規例可合法提供及處理服務的司法管轄區提供。
3.4 交銀國際可不時全權酌情決定及更改服務的可使用的範圍及方式,並訂定及更改服務的正常服務時間,以及任何類別的交易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由於可在全球各地使用服務,故以香港的每日截止交易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