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要求 样本条款

服务质量要求. 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质量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食堂标准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业人员必须及时体检并办理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并做好备案,健康证由中标人办理。餐厅不得转租,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按新劳动法要求办好食堂员工的各项保险,同时独立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有关与食堂员工的劳资纠纷。 2、 中标人必须切实做好餐厅内部(如走道、楼梯、墙壁等)及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做到门前三包。为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不得用电以外能源作燃料,不得在餐厅外设摊经营。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餐、饮具卫生,确保伙食质量、优质文明服务,杜绝不洁、劣质食品销售,严禁外购卤菜、凉菜,确保食品安全。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如发生质量投诉和各执法单位检查和处罚,除按医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中标人还应承担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费用,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3、 中标人应爱护医院的设施、设备,不得任意破坏建筑结构,如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装潢,但事先书面报告医院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装潢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坏,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有需要须提供样式并经医院同意。设备维修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 中标人必须遵守采购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约,价格合理,公平竞争,时刻遵守合同的约定,提前公示下周菜单。自觉合同中约定,承诺做到管理理念、创建目标、卫生、价格、等优质服务。 5、 中标人只准自己经营,不得转包他人。采购人若发现经营者转包,医院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罚款直至收回经营权等处理。 6、 承包期间如中标人确需退出承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付给采购人违约金。 7、 承包期满需解除合同的,中标人须按合同时间归还采购人提供的场地和设备,所有设备按清单移交给采购人。 8、 医务人员满意率每个月测评一次,总测评必须达到80%;如总测评没有达到要求的,满意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款100元;累计5次总测评在60%以下的,中止合同。 9、 必要时承担医院来客招待,但需保本经营(含人工、调料等费用)。 10、 食堂提供自制早餐,包括馒头、肉包、馄饨、面条、粥等。定期提供自制蛋糕、面包、饼干等西点。 11、 医务人员炒菜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制度,净利润控制在20%以内,进菜价格当天公布。医院职工购买米、油等大众物品,价格浮动控制在市场价的10%以内。 12、 中标人提供医务人员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成本(一荤二素一汤、米饭不限)不低于10元(或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9元,按刷卡次数补贴6元/次,且不得使用转基因油。 13、 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服从医院统一管理。
服务质量要求. 1. 乙方的服务项目、服务收费、服务承诺等内容等应向服务单位公开,在业务接待室的显眼处公布企业的有关证照。
服务质量要求. 9.1 建立质量管理网络,做到成品有规格,投料有标准,操作工艺规范。 9.2 制定每周菜谱并公布。餐厅的菜谱需每过四周进行一次更新,新的菜品目录应提前一周报采购人审核。 9.3 食品烹制分批供应,做到热菜、热饭、热汤足量供应。 9.4 休假日、运转班的餐饮供应,食堂应安排专职厨师值班负责烹调工作。 9.5 窗口服务员应佩证上岗,规范服务,热情接待。 9.6 餐饮服务设立质量异议投诉电话,处理投诉必须及时、明确。
服务质量要求. 1、 道路清扫保洁时间 (1) 二级道路实施 17 小时清扫保洁制度,每天两大扫,实行巡回保洁。第一次清扫时间:凌晨 5: 00—7:30;第二次清扫时间:13:00—15:30;其余时间实行巡回保洁。道路两侧商铺实施两次上门收垃圾服务,第一次作业时间为上午 8:30—10:30,第二次为下午 16:00—18:30。 (2) 三级道路实施 13 小时清扫保洁制度,每天两大扫,实行巡回保洁。第一次清扫时间:凌晨 5: 00—7:30;第二次清扫时间:13:00—15:30;其余时间实行巡回保洁。道路两侧商铺实施两次上门收垃圾服务,第一次作业时间为上午 8 :30—10:30,第二次为下午 16:00—18:30。 (3) 四级道路实施 10 小时清扫保洁制度,每天两大扫,实行巡回保洁。第一次清扫时间:凌晨 5: 00—7:30;第二次清扫时间:13:00—15:30;其余时间实行巡回保洁。道路两侧商铺实施两次上门收垃圾服务,第一次作业时间为上午 8 :30—10:30,第二次为下午 16:00—18:30。 2、 清扫保洁质量要求:道路清扫作业必须在每天早晨 7:30 人流高峰前结束,道路清扫结束后安排专职专人对各路段进行全天巡回保洁直至保洁时段结束。保持路面整洁,及时清除路面新增垃圾,确保路面不滞留垃圾等废弃物。具体要求如下: (1) 任意 100 ㎡地面,沙泥石块不超过 2 斤; (2) 任意 300 ㎡地面,胶袋、纸张、果皮等不超过 3 个(块); (3) 任意 300 ㎡地面,烟头、痰迹不超过 5 个(处); (4) 街巷道路清扫保洁要达到路见本色,无垃圾、沙石、余泥、泥迹、杂物及明显污迹,地面不得有人为积水和污渍,车行道、人行道、内街、石脚边、墙脚不得有淤泥、污渍、杂草、杂物等; (5) 楼宇之间、房屋与房屋之间冷巷、墙缝无垃圾、无污物、无余臭味; (6) 环卫工人在清扫、巡路保洁、收运垃圾工作期间一律不得分拣垃圾,不能从事与环卫工作不相符的行为; (7) 发现破坏环境卫生行为或严重污染道路卫生现象要及时劝阻制止,维护好现场,并向采购人报 告; (8) 中标人按照清扫保洁范围进行区域划分(有街巷名称的以街巷为单位自划区域,若无街巷名称的则按相邻区域进行划分),并报给采购人进行审核和备案。中标人设置管理人员每日要例行检查环卫工人清扫、巡路保洁的质量情况,逐人逐地段进行验收,要真实做好记录,并要在该地段要求完成时间结束后 1 小时内上传至采购人监管平台。 (9) 其他要求: a、 发现违法倾倒垃圾行为的,须及时劝阻、要求责任人清理并通知管理人员。劝阻无效的,须作好登记记录后交由管理人员及相关执法部门督促责任人清理。 b、 收集清理道路规划建设红线内未经绿化的闲置地、烂地、塘边涌边的漂浮物、废弃物等垃圾,质量要求: (1) 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清理屋前屋后,水沟、水塘边、闲置地、烂地、丛草地、塘边涌边漂浮物和废弃物。 (2) 每月不得少于两次清理(含清除杂草)街巷边、路缘石侧、住宅四周、无业主或无明确责任人(即三不管地方)闲置地及边角地的树头、电灯杆脚、落水栅的垃圾杂物(包括流水沟、排污沟等垃圾弃置物)。 (3) 清理范围内不得有漂浮物散落堆积、废弃家具及杂物等堆放现象;不得有裸露垃圾和存留卫生死角问题。 (4) 上述垃圾清理要有真实工作时间、路段、垃圾数量记录。
服务质量要求. 受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改工作,形成最终的报告及相关成果;
服务质量要求. 4.10.1 对旅客的行李及其他物品进行专业、规范的捆扎或裹膜。 4.10.2 岗位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4.10.3 对待旅客热情、耐心,体现主动服务意识。 4.10.4 必须提供旅客打包消费凭证,主动提供有效发票。 4.10.5 每个打包服务点实行明码标价,并公布服务投诉电话,不以任何形式误导或诱导旅客打包消费及变相收费。 4.10.6 严格按收费标准收费,根据旅客行李的数量和体积选择相应规格的纸箱,不得出现纸箱套卖和单件行李(纸箱)重复收费现象。 4.10.7 免费提供记号笔、纸箱填充物,材料不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费用。 4.10.8 乙方应对其打包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技能和服务培训,并定期对打包工作人员进行服务质量及操作技能培训,并做好台帐记录,并承诺对乙方打包工作人员的管理负有完全责任;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安排人员准时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关培训及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4.10.9 打包工作人员应熟悉民航运输相关规定,在提供打包服务前必须询问并提醒提旅客托运行李中不得存放充电宝(锂电池)等违禁物品。 4.10.10 打包收银员必须提前告知旅客打包费用,尤其是旅客单件行李打包使用超过一种(个)包装材料时,须事先向旅客详细说明材料及费用构成,征得旅客同意后方可收取打包费用。 4.10.11 乙方应加强现场管理,严禁打包收银员超范围经营或变相收费行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按照合约对乙方进行严肃处理,并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解除合同。 4.10.12 如乙方服务质量、管理能力无法达到甲方服务和管理标准,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经营费等费用按实结算,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10.13 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必须同时签订《服务质量承诺书》(附件十二)在合约期间无法兑现向甲方承诺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标准,经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经营费等费用按实结算,并扣除履约保证金。 4.10.14 在营业时间内打包柜台不得出现人员脱岗现象,确保服务的持续性。 4.10.15 遇航班大面积延误等其他应急情况,必须响应甲方应急预案职责要求,对现场发生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甲方,并协助甲方处理相关事宜。
服务质量要求. 投标方须提供服务承诺书,保证: 1、 响应时间: 1) 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受理热线电话。 2) 提供 7×24 技术支持服务: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运行维护服务。 3) 提供 5×8 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对于通过电话难以解决的问题,工程师将在相应故障级别规定的时间之内赶赴现场,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服务质量要求. 4.1 做好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方案并报采购人进行审核。 4.2 供应商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本项目规定的技术要求。如不符时,供应商应负全责并尽快处理解决,由此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保留终止合同及索赔的权利。 4.3 供应商应保证通过执行项目中全部方案后,可以取得本项目规定的结果,达到本项目规定的预期目标。对任何情况下出现问题的,应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4.4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不符合采购人要求,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责。
服务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相关设计规范、规程,国家及云南省若有新规定新要求的,按最新规定规范执行。满足业主要求,能够顺利通过采购人、政府等相关部门验收并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