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贸易 样本条款

木材贸易. A、行业发展概况 木材贸易产品主要包括原木、锯材、纸浆、木片和各种人造板等。从原木和锯材国际贸易的总体情况看,我国出口贸易较少,主要以进口贸易为主,近几年进口量维持高位。 我国是一个林木资源相对匮乏的国家,根据最新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我国森林面积为 15894.1 万公顷,全国森林覆盖率为 16.55%,世界排名第 120 位,比世界平均水平低 10.45%。人均森林面积仅为 0.128 公顷,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 21%。人均森林储蓄量 9.048 立方米,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量的 12.5%。而我国自古就有偏爱木质材料的传统,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木制产品的需求也日趋旺盛,据统计目前我国每年对木材需求量为 5.2 亿立方米,而我国每年国内可供给的木材量仅为 2.2 亿立方米, 供需比例极不平衡。因此我国政府从 1998 年开始实施原木及锯材类进口零关税的激励政策,近年来我国木材进口量逐年上升,但受世界主要林木输出国对木材出口量的限制,目前我国每年进口原木及其他木质林产品折合木材约为 2 亿立方米,仍不能满足国内需 求,可以说我国木材进口市场潜力巨大。但 2012 年以来,在全球经济形势趋于严峻和国内经济政策与行业内大环境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原木贸易出现了与前几年不同的变化趋势,进口数量小幅下降。 2012 年全年我国各类原木的进口量为 3,789 万立方米,同比减少 444 万立方米,降 幅为 10.49%;同期各类锯材进口量为 2,063 万立方米,同比减少 93 万立方米米,降幅为 4.31%。2013 年,我国木材加工业形势较好,原木消费量大幅度增加,进口量同比大增。原木进口量为 4,516 万立方米,同比增加 727 万立方米,增幅为 19.20%。锯材进口量为 2,402 万立方米,同比增加 339 万立方米,增幅为 16.40%。2014 年,我国共进口原木 5,119.43 万立方米,比上年同期增长 13.36%,进口量增加 603.53 万立方米。我国锯 材进口量完成 2,565.56 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 7.17%,增加 171.59 万立方米。 2015 年,受国内经济形势不景气拖累,我国木材和木制品进口总量同比有所下降。 其中原木进口量 4,457 万立方米,较去年同期减少 662 万立方米,降幅为 12.90%,主要是由于去年原木进口数量太大,而消费量受房地产低迷和出口下降的影响,木材消费量能力不强,导致原木继续积压严重,2015 年以来,大量的原木库存需要逐渐消化,导致进口量下降,但是环比降幅在收窄。锯材方面,2015 年进口量 2,658 万立方米,较去年同期增加 93 万立方米,增幅为 3.60%,变动较小。2015 年,由于卢布贬值,俄罗斯锯材对中国出口量提高明显;而中国市场由于面临经济下行,需求放缓等压力,因此加拿大锯材对中国出口降幅明显。人造板材方面,2015 年各种人造板材进口总量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其中胶合板进口量 16.74 万立方米,同比下降 6.00%;纤维板进口 22.25 万 立方米,同比下降 0.50%。刨花板略有增加,进口 41.53 万吨,同比提高 10.50%。外纸浆进口量继续保持扩大态势,持续增加,纸浆进口 1,984 万吨,同比提高 10.40%;而木片进口 983 万吨,同比提高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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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金卫医疗 BVI 将持有上市公司超过 5%股份,成为上市公司新增关联方。在本次重组募集配套资金中,公司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拟认购配套资金金额不低于 10 亿元。根据《上市规则》及相关法规关于关联交易之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三胞集团作为本次交易的关联股东将在南京新百审议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曾于 2011 年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2011 年 5 月 30 日,本公司的前控股股东南京新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华美联合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与三胞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分别向三胞集团转让其各自持有的本公司 15.15%、1.14%和 0.71%股份,股份总数合计为 60,916,15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17.0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三胞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17.00%,成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袁亚非先生成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涉及向控股股东三胞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实际控制人袁亚非先生购买资产,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变化。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七号-借壳上市的标准和条件》的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借壳上市。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 828,016,327 股,根据交易双方初步商定的交易标的资产作价,公司本次拟向金卫医疗 BVI 发行不超过 134,336,378 股作为购买资产作价的一部分,同时向包括袁亚非先生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其他特定投资者发行股 份,具体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价格及特定投资者认购数量而定。根据 32.98 元/股的发行底价计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如下: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不含配套融资) 本次交易后 (含配套融资) 三胞集团 259,251,567 31.31% 259,251,567 26.94% 259,251,567 23.34% 袁亚非 - - - - 30,321,407 2.73% 中森泰富 35,000,000 4.23% 35,000,000 3.64% 35,000,000 3.15% 上海金新实业有限 公司 59,311,956 7.16% 59,311,956 6.16% 59,311,956 5.34% 南京华美联合营销 管理有限公司 44,658,856 5.39% 44,658,856 4.64% 44,658,856 4.02% 南京商贸旅游发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320,000 4.99% 41,320,000 4.29% 41,320,000 3.72% 金卫医疗BVI - - 134,336,378 13.96% 134,336,378 12.09% 配套融资投资者 - - - - 148,574,894 10.64% 其他股东(股权比 例<5%) 388,473,948 46.92% 388,473,948 40.37% 388,473,948 34.97%

  •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秘密の保持 第2条 乙は,この契約を履行するに当たって知り得た個人情報を他に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この契約が終了し,又は解除された後においても,同様とする。

  • 一般競争 指名競争)参加資格の認定を受けていない者を構成員に含む共同体の取扱い

  • 一般競争契約 指名競争契約の別(総合評価の実施) 予定価格 契約金額 落札率 公益法人の場合 特別な競争参加資格 (※応札者の数が1の場合の記載事項) 備 考 名称 所在地 商号又は名称 住所 公益法人の区分 国認定、都道府県認定の区分 応札者の数 うち公益社団法人又は公益財団法人 (特例社団法人又は特例財団法人を含む。) 平成30年度主要輸出国の知財制度等実態調査委託事業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農林水産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経理)秋葉 一彦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一丁目2番1号 令和元年5月10日 株式会社メロス法人番号7010001176146 東京都千代田区神田淡路町 1-19-3 一般競争契約 (総合評価) 22,464,839 18,897,840 84.1% - - 3 0 - - 平成31年度生産資材安全確保対策委託事業(輸入飼料麦中のオクラトキシン含有実態調査のための輸入飼料サンプル採取委託事業)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農林水産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経理)秋葉 一彦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一丁目2番1号 令和元年5月15日 一般社団法人日本貨物検数協会 法人番号4010005014759 東京都中央区築地1丁目10番3号 一般競争契約 10,054,800 6,699,928 66.6% - - 1 0 - - 平成31年度海外農業・貿易投資環境調査分析委託事業(グローバル・フードバリューチェーン推進官民協議会等)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農林水産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経理)秋葉 一彦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一丁目2番1号 令和元年5月17日 株式会社JTB新宿第二事業部 法人番号8010701012863 東京都新宿区西新宿 2-1-1新 宿三井ビルディング26階 一般競争契約 (総合評価) 19,320,120 18,986,400 98.2% - - 1 0 - - 平成31年度アジア・アフリカ地域におけるフードバリューチェーン構築のための人 材育成委託事業 支出負担行為担当官 農林水産省大臣官房参事官(経理)秋葉 一彦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一丁目2番1号 令和元年5月21日

  • 附表五 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 安全管理 (10)緊急時の体制及び対応

  • 关联交易 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