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样本条款

本人/本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该等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届满 12 个月后,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解锁: (1)第一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发行结束之日已届满 12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25%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第二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24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二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5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3)第三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36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三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75%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4)第四次解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已届满 48 个月,且符合《证券法》及监管机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对派斯菲科在业绩承诺补偿期第四年的实际净利润数进行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并已出具业绩承诺补偿期满后派斯菲科的《减值测试报告》,则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中的 100%在扣减《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业绩承诺补偿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累计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以及减值测试应补偿的股份数量之后的剩余未解锁部分(如有)可解除锁定。 2、 为保障业绩承诺补偿的可实现性,业绩承诺期内,本人/本企业保证本次发行所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承诺,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补偿义务:未来质押该等股份时,将书面告知质权人根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质押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质权人作出明确约定。 3、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本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4、 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人/本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票。 5、 若本人/本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源丰投资 1、 本合伙企业通过本次重组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 2、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合伙企业基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 如本次发行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本合伙企业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 权益的股票。 4、 若本合伙企业的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合伙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其转让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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