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刪除. 針對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範,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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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
本條刪除. 針對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範,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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