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新增. 定明廠商參與個案採購投標,以電子化方式辦理領標者,廠商應利用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系統,並於投標時檢附領標電子憑據,供機關確認廠商確有領標,以避免廠商有圍標、綁標、協議不為競爭等不法行為影響採購 秩序。
本條新增. 第一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
本條新增. 明定於本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系統交易之利率交換契約的交易報價方式、報價升降單位及契約規格,且相關專有名詞如名目本金、生效日、計算週期、給付結算日、浮動利率重設日、計息天數及營業日原則等適用 ISDA 定義。
本條新增. 明定證券商與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或出借有價證券,除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外,準用第本章規範。
本條新增. 為落實保障消費者權益,明定業者營運定期客運航線時,應依乘客與航空器運送人運送糾紛調處辦法建立 航 班 異 常 ( 含 延誤、取消)處理機制、提供以市話計費之中文服務專線電話、建構繁體中文之交易平臺、依交通部公告之國際機票交易重要須知範本提供相關資訊 ( 含隨票提供機票使用限制、行李規定資訊及退票作業期限等)。另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如未透過網路交易者,應可不受第一項第三款本文規定之限制。
本條新增. 明定飛航申請得於民航局所建置之資訊系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本條新增. 為簡化飛航申請作業,提升行政效率,明定民航局得將部分飛航申請委託航空站經營人受理及核准。
本條新增. 為協助參加人 風險管理,並降低其作業成本,爰擬提供利率交換契約及遠期利率協定之交易提解服務,經交易雙方合意後得利用之。
本條新增.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增訂幕僚長之權責。
本條新增. 配合內政部資訊業務發展需要,新增資訊業務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