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點新增 样本条款

本點新增. 二、為保障消費者有審閱期間之權利,並參照一百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即時通訊軟體服務定型化契約、一百零七年十月八日網路連線遊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增訂不得約定訂戶 拋棄審閱期間之規定。
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申請、異動及終止契約程序所須提供之文件及其留存方式,以利訂戶與系統經營者雙方共同遵循,並解決實務爭議,爰增訂本點。 甲方辦理異動或終止契約時,得以書面、電子郵件、電話或或其他足讓乙方知悉之方式通知乙方,並提供足資辨識身分之相關資料供乙方核對,經乙方確認無誤後為之。 甲方委託代理人申請、異動或終止契約時,除應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應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合法授權資料供乙方核對。乙方不得以甲方或 代理人不留存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而拒絕甲方或代理人之申請、異動 或終止契約。
本點新增. 二、為確保訂戶權益,於第一項明定到修時間為接獲維修通知時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另為配合雙方時間,提供到修時間之彈性約定,爰增訂「另約定到修時間」。 三、
本點新增. 二、本點第一項及第三項移列自現行規定第九點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另參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九九號判例意旨,出租人僅負使承租人就租賃住宅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之義務,如承租人就租賃住宅以外有所增設時,該增設物如有損壞,自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並負擔費用,爰增訂第 二項規定。
本點新增. 二、租賃契約消滅時,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 清 空 返 還 出 租 人,如未清空而有遺留物時,除租賃雙方另有約定外,將影響出租人對其住宅之使用收益,爰依本條例第十二 條第二項及住宅租 出租人處理前項遺留物所生費用,得由第五點第一項規定之押金先行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費用。 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第十八點及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二十點,增訂出租人得逕為處理之程序及其所需費用得由押 金抵充之規定。
本點新增. 二、依 101 年 4 月 16 日修正發布「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實施要點」第 9 點第 2 項規定,增訂本契約不得供作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土 地使用權利證明。
本點新增. 二、依委營要點第 13 點第 6 項規定,增訂發現虛偽不實處理方式。
本點新增. 二、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三日。 三、參考其他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體例,多有契約審閱權之規定,爰明定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至於消費者攜回審閱之日期為何,業者應負舉證責任,故雙方於交付契約時,應以明 確之交付方式為之。
本點新增. 二、本點由現行第六點規定前段移列。
本點新增. 二、為明確本契約主體及 其 有 權 出 租 住 宅,以確認租賃雙方 之 權 利 義 務 關 係,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 如租 賃 住 宅 所 有 權 狀、所有權人委託授權書等) 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 明 身 分 之 文 件 ( 如健保卡或駕照等;屬外國人者,如護照或中華民國居留證等),以供承租人核對,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三、出租人應以合於所 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 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以確保租賃住宅之適居性,爰參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及本條 例 第 八 條 第 一 項,增訂第二項規定。 四、參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三項增訂出租人於簽約前,應向承租人說明所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俾供承租人得立即聯繫 修繕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