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刪除. 有關收費項目、金額及收費方式已於第三點規定。另第二點第二項已規定契約自動展延之情形,無須規定系統經營者應於一定期間內換約, 爰刪除第一項。
本條刪除. 第一項及第二項合併移列至第九點第一項,並酌修文字。
本條刪除. 系統經營者違反到修時間之規定移列至第九點第三項,並酌修文字。
本條刪除. 針對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服務或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已有明確規範,爰 予刪除。
本條刪除. 開店費等之支付)
本條刪除. 配合全文修正,爰予刪除。
本條刪除. 現行條文第六條第一項既已修正,適用機關自得不利用本契 約,本條已無規定之 必要,爰予刪除。
本條刪除. 理由同現行條文第二條說明二。
本條刪除.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手冊中央二級機關部會處務規程體例,刪除內政部秘書權責規範之文字。
本條刪除. 政黨審議委員會移列第七條;法規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合併設法制處移列第十八條;人口政策委員會、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分別移撥國家發展委員會、衛生福利部;資訊中心修正為資訊服務司移列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