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样本条款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2020年3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 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2022年)>的议案》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4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修订稿)》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20年7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 2020年8月10日,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天下秀数字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666号),核准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2021年3月4日,艾比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1年3月25日,艾比森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 2021年7月13日,艾比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议案。 2021年7月30日,艾比森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管理层收购的相关议案。 2022年2月22日,艾比森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2022年3月11日,艾比森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情况
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1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1 年 9 月 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关于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1 年 10 月 18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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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知与送达 一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向对方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送达。一方如果迁址、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一方按原地址邮寄相关材料或通知相关信息即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当面交付上述材料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交付的,寄出、发出或者投邮后即视为送达。

  • 废标的情形 8.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发行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交易所债券逆回购等。

  • 协议期限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 202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结束后一周。但本协议约定的续学条件出现时,续学时效按 照本协议第 6 条的约定执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责任限额 第三十六条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