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样本条款

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 年 12 月 20 日,均胜群英与宁波均好、宁波均享签署《增资认股协议》,就宁波均好、宁波均享向均胜群英增资事项进行了约定。《增资认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协议主体:均胜群英、宁波均好、宁波均享; (2) 新增股本:本次新增股本 4,170 万股,占均胜群英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的 4.2%,其中宁波均享认购 18,718,671 股,占均胜群英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的 1.89%;宁波均 好认购 22,981,329 股,占均胜群英新股发行后总股本的 2.31%。 (3) 增资价格:各方协商增资价格为 1.8 元/股 (4) 增资款项支付及工商登记:宁波均好及宁波均享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一次性支付出资。均胜群英应在收到增资款后将宁波均好及宁波均享记入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5) 债权债务:协议生效后,宁波均好及宁波均享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均胜群英承担责任,宁波均好及宁波均享在均胜群英的股权应当遵守《股东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约定。 (6)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增资事项适用于中国法律,双方的任何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进行仲裁。 就宁波均好、宁波均享所持均胜群英股权的处理,各方在《股东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 股份处置: A、 标的公司股份或部分股份的任何处置或产权负担、就股份订立信托协议、就股份或部分股份授予分参股权以及股份质押,均须获得股东的同意方可生效。批准标的公司股份和部分股份处置的股东决议应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B、 根据本协议转让标的公司股份或部分股份,或向均胜指定的人转让标的公司的股份或部分股份时,应视为获得标的公司股东的同意。 C、 为免生疑义,各方同意,在均胜是标的公司大股东的情况下,宁波均好将股份转让给均胜或其指定人之外的人须获得均胜的同意,除非本协议明确允许该等股份出售或转让。 (2) 强制出售权:如果某一企业股东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份出 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某第三方,且该第三方不是均胜的关联方,则应均胜的要求,其他股东须以强制出售的方式按每股(或其部分)相同的购买价格以及相应强制出售协议中适用于均胜的其他基本相同(按比例)条款出售该等被要求卖方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整体而言,前述条款的有利程度不应低于均胜已出售或将出售其在标的公司所持股份的条款。 (3) 随售权:任何拟出售及转让其在标的公司所持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股东应立即以挂号邮件和电子邮件将该等意向告知其他股东。如某一股东拟出售股份,则所有其他股东有权按照与出售股东商定的条件(按比例)相同的条件,出售与出售股东拟出售比例相同的持股比例。 (4) 均胜电子买入期权:均胜电子应拥有一次性权利从宁波均好/宁波均享购买和接受其所持有均胜群英的所有股份,或指定任何人或实体进行购买和接收宁波均好/宁波均享所持有均胜群英的所有股份。均胜电子买入期权可于 2024 年 8 月 1 日起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止的期间内行使。均胜电子可就宁波均好/宁波均享持有的所有股份行使特别买入期权。
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Related to 本次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受让方):江苏通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转让方):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丙方(保证人):朱蓉

  • 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服务接受方):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服务提供方):传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 主要内容 协议分保合同是全险种再保险比例分保合同,本公司按约定的比例向人保再分出保费,人保再按约定的比例向本公司摊回分保费用与摊回赔款。

  • 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谢岗镇人民政府乙方:方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上海优卡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

  • 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姚县人民政府 乙方: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县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第 8.6 代氧化物半导体新型显示器件生产线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任成、莫凯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如需变更,甲方授权丙方可指定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查询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含有身份证明信息的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或传真至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 在本协议履行期内获得的任意一方的商业秘密对甲方、乙方、丙方皆应谨慎地进行披露和接受。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一方应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传播或公开商业秘密。 11、 除本协议有特殊约定的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1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方、乙方、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甲方、乙方、丙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宜昌供电公司乙方: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关联租赁业务均根据双方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平等协商后逐笔签署具体合同,未签订总的关联交易协议,协议的签订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