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资产置换 样本条款

本次资产置换. 甲乙双方确认,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置出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天兴评报字(2021)第 2105 号),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1 年 8 月 31 日,置出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 650,229.67 万元;根据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并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的《北京城乡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21)第 2104 号),截至 2021 年 8 月 31日,北京外企 86%股权的评估价值为 769,345.22 万元。甲乙双方同意将置出资产与北京外企 86%股权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北京外企 86%股权超过置出资产价值的差额部分 119,115.56 万元由甲方按照 15.84 元/股向乙方发行 75,199,214 股股份购买。
本次资产置换. 3.1 甲方的置出资产为其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范围以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所列示为准。 3.2 甲方将新设或指定全资子公司作为置出资产归集主体,并将除该全资子公司外的全部置出资产通过划转、转让、增资或其他合法方式转移至置出资产归集主体,在此基础上以置出资产归集主体的股权与乙方持有的置入资产中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乙方取得置出资产后,将根据市场情况及置出资产经营管理需求,对置出资产进行委托经营管理,乙方已与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托管意向协议》,各方拟就托管事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约定。 3.3 各方同意,置出资产及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有权单位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并由各方签署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3.4 各方在此确认,于甲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将其截至评估基准日的除置出资产归集主体 100%股权外的其他资产及负债注入置出资产归集主体,并完成置出资产归集主体 100%股权过户至乙方之日,甲方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本次资产置换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3.5 各方在此确认,于乙方依本协议的约定将与置出资产等值的标的公司股权过户至甲方之日,乙方即应被视为已经完全履行本次资产置换项下的对价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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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損害保険 区分所有者は、共用部分等に関し、管理組合が火災保険、地震保険その他の損害保険の契約を締結することを承認する。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金 額 億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円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 健康管理 医師や看護職員が、健康管理を行い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