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密信息 样本条款

机密信息. 接收方将对机密信息保密,并采取不低于合理水平的谨慎措施,避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机密信息,但根据本协议而需要了解此类信息的员工、附属公司和承包商除外,但他们须承担严格程度不低于本节条款的书面保密义务。接收方应对其员工、附属公司和承包商违反本节规定的任何行为负责。接收方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i) 接收方获知的、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ii) 不是由于接收方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 (iii) 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如果法规、法律或法院命令要求,接收方可披露披露方的机密信息;但是,接收方须提前通知披露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合理配合披露方采取的保护措施,费用由披露方承担。应披露方的合理要求,接收方将返还、删除或销毁披露方的所有机密信息,并提供证明。
机密信息. 卖方理解,买方将所有以任何形式交付给卖方的信息视为机密和专有信息(简称为“机密信息”)。所有的机密信息(其中包括知识产权)属于买方的财产,必须应买方要求立即归还给买方(或销毁并书面确认该等销毁)。卖方同意无限期保持该等信息的机密性,除非: (a) 该等信息除通过卖方未经授权的披露以外的方式为公众知悉; (b) 从有权披露该等信息的第三方合法收到该等信息并没有披露限制;或 (c) 裁决令或法令要求披露该等信息。机密信息仅限于因履行本协议项下卖方的义务而需要接收的卖方雇员使用。禁止卖方根据机密信息提出专利申请。卖方对其雇员所作出的任何机密信息的披露负责。
机密信息. 供应商承认,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Kraft Heinz 可能会提供,或供应商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获取或查看 Kraft Heinz 认为专有和/或 机密的非公开信息、材料或数据(“机密信息”)。供应商应对其已查看或收到或者在未来查看或收到的所有机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除履行其在采购订单或订单下的义务外,供应商不得将由 Xxxxx Xxxxx 提供的机密信息或其他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供应商同意仅向其员工或代理商披露机密信息, 以便供应商能够履行采购订单或订单。供应商应 向有权访问此类机密信息的每位员工和代理人告 知本条规定的义务,供应商应确保此类员工或代 理商遵守本条的规定。如果任何员工、代理商或 代表违反本条的规定,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机密信息归 Kraft Xxxxx 所有,供应商必须根据 Kraft Xxxxx 的要求退回或销毁机密信息(包括其 所有复印件)。除根据上述第 13 条进行审计的情 况(在这种情况下,将只披露以书面形式确定以 及 Kraft Heinz 需要了解的技术信息)或 Kraft Heinz 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同意并承认将不 会向 Kraft Xxxxx 提供任何供应商的机密技术信 息。供应商同意并承认将不会向 Kraft Heinz 提供 任何第三方的机密技术信息。
机密信息. 13.1 除法律规定(出于履行其义务有关的目的)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使用、泄露或传达任何合理已知为机密的信息。
机密信息. 供应商应保护指定为机密信息的所有买方信息,且保护等级应至少与供应商保护自身的机密信息相同,但 不得低于合理的保护等级。未经买方事先批准,供应商不 得使用或披露买方机密信息,并应在订单完成时或买方要 求时将此类信息归还给买方。
机密信息. 卖方同意,其任何时间都对所有的设计、知识、技术、裝置、图纸、规格、图案、技术信息、文件、业务计划、项目需求,预测和类似的数据、以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由卖方传达给与此联系的买方的,或由卖方在履行该订单规定的卖方事项中,开发、生产、制造或捏造的信息(统称为“信息”)充满信心。卖方应保持同样的谨慎性,来防止将任何信息泄露给别人,因为需要保护和维护自己的专有信息,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一个合理性谨慎。卖方不应在未提前获得买方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复制任何信息;不应将信息泄露给任何一方;也不应在履行该订单规定的卖方利益以外的任何目的下使用信息。
机密信息. (i) 软件; (ii) 软件包含的技术、创意、专门技能、文档、流程、算法和商业秘密; (iii) 与软件有关的任何软件密钥;以及
机密信息. 除本协议明确授权的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而是应妥善保护所 有此类保密信息,一如各方保护自身具有类似价值的专有信息那样,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各方所采取 的保护措施都不得低于合理审慎的企业在类似情况下所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各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各方同意就任何实际或企图未经授权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 行为向另一方提供合理通知。
机密信息. 1. 除非法律要求,任一方均不得使用(除非为了履行本文相关义务)自身合理知悉属于机密的另一方信息或向任何第三方泄漏或传达此类信息。
机密信息. 10.1 每一方(“接收方”)承诺:- (a) 对于接收方因在签订本协议前的讨论、订立本协议或在履行本协议期间获得或收到的所有有关另一方 (“披露方”)业务和事务的(书面或口头) 信息 (“信息”),接收方将予以保密:- (b) 未经披露方的书面同意,不会全部或部分向任何其他人士(对于美国银行,这不包括其关联公司)披露信息,但可在保密和需要知情的基础上,向参与履行接收方于本协议下义务的接收方员工、代理和分包商披露;及 (c) 仅将信息用于履行接收方于本协议下的义务,而非满足接收方自身或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10.2 上文第 10.1 条中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接收方可以令披露方合理信纳地证明其符合下列條件的信息:- (a) 并非因接收方违约而不再属于秘密的信息;或 (b) 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之前已经掌握的信息;或 (c) 已经从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其中第三方并非以保密形式获得该信息;或 (d) 法院、政府、陪审团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但仅在法律要求的限度内,前提是,接收方 (如法律允许)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披露方发出该要求的书面通知。 10.3 不得允许除供应商的获授权员工或分包商以外的任何人士制造、生产或包装将交付给客户的商品。 10.4 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本协议发布任何新闻稿、公告或公开披露,亦不可使用另一方的名称或徽标,包括但不限于在促销或营销材料或客户名单中使用;但如超出泄露方合理控制的法律、会计或监管要求规定这样做,则不在此限。 10.5 如供应商可接触属于美国银行员工或客户(或关联公司的员工或客户)(“资料当事人”)的任何个人资料(具有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 486 章)(“《条例》”)所赋予的涵义),则以下条文应予适用: (a) 供应商必须遵循《条例》附表 1 的保障资料原则中规定的公平信息惯例;及 (b) 任何资料当事人均有权向供应商确认供应商是否持有他们的个人资料,以获得该等资料的副本,并更正该等资料。 《条例》的所有其他条文应予不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