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义务. 美国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中国正从重要知识产权消费国转变为重要知识产权生产国,中国认识到,建立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全面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中国认为,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有利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创新型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般义务. 1. 买方应于收到商品之后立即就商品的数量、规格和外观是否符合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并且出具收货证明。买方应于收到商品之日起五(5)日内提出任何有关商品数量或其他方面的主张。
2. 卖方最迟应于收到买方之主张后七(7)日内按照以下第 9 条的规定为该等主张提供解决方案。
一般义务. 6.1.1 经销商承诺:
6.1.2 如果OTTO向经销商提供服务的访问数据,经销商将仔细保留此数据,并禁止第三方使用。如果第三方收到未经授权的访问数据,经销商有义务立即通知OTTO。
6.1.3 经销商承诺获得有关第三方使用服务的所有必要同意。
一般义务. 1. 每一缔约方应根据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制定、实施、定期更新和审查国家多部门综合烟草控制战略、计划和规划。
2. 为此目的,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能力:
(a) 设立或加强并资助国家烟草控制协调机制或联络点;以及
(b) 采取和实行有效的立法、实施、行政和/或其它措施并酌情与其它缔约方合作,以制定适当的政策,防止和减少烟草消费、尼古丁成瘾和接触烟草烟雾。
3. 在制定和实施烟草控制方面的公共卫生政策时,各缔约方应根据国家法律采取行动,保护这些政策不受烟草业的商业和其它既得利益的影响。
4. 各缔约方应开展合作,为实施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制定提议的措施、程序和准则。
5. 各缔约方应酌情同有关国际和区域政府间组织及其它机构合作,以实现本公约及其作为缔约方的议定书的目标。
6. 各缔约方应在其拥有的手段和资源范围内开展合作,通过双边和多边资助机制为本公约的有效实施筹集财政资源。
一般义务. 2.1 客户同意按照本合同履行客户自己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在不减损以上规定的情况下,客户同意充分合作,合理且真诚地行事,以协助及时执行和履行我们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会不合理地扣留或延迟提供任何协议、确认、信息、帮助或其他我们要求的资源,并为我们提供对客户场所和设备的所有合理和必要的进入权。客户同意按要求负责所有场地准备工作,以实现商品和服务的有效交付和实施。客户同意确保其所有人员,代理商或分包商都经过充分培训并了解客户政策和程序。
2.2 我们同意充分合作,合理且真诚地行事,以确保及时推进和履行我们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3 如客户希望变更任何服务,客户必须向联通香港提交一份新的订单,以供联通香港书面确认及接受。
一般义务. 1. 一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人”)应有效地进入另一方的管辖范围,并在该方的管辖范围内公开自由地开展业务,而另一方没有任何力量或压力将其技术转让给另一方的人派对。
2. 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技术转让或许可,必须基于自愿且反映出双方协议的市场条款。
一般义务. 25.1 本项目涉及在建设期内利用存量资产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过渡服务”),以及在运营期内利用新建和改建设施提供供水和污水处理服务(“供水服务”和“污水处理服务”)。
25.2 自起始日至运营日,乙方应根据附件 10(过渡服务标准)的规定运营和维护存量资产 并提供过渡服务。
25.3 自运营日起,乙方应根据以下规定运营和维护新建和改建设施,并提供供水服务和污水处理服务:
(a) 技术规格;
(b) 本协议条款;
(c) 适用法律和批准;
(d) 良好行业实践;
(e) 世行集团标准;和
(f) 甲方批准的运维手册。 但是,如果乙方获悉上述要求存在冲突,其须相应告知甲方,且双方应协商约定乙方履行义务的方式;未能达成一致的,该冲突应由技术专家按照第 55.2 条(技术专家) 的规定解决,且应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按照较严格的要求执行。
一般义务. 供应商理解并承认,在根据本采购订单提供服务或产品时,晖致可能会向供应商披露或供应商可能会以其他方式获得晖致(或其任何子公司、关联公司、供应商或客户)认为是机密的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包括与本采购订单标的物有关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在本采购订单签订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以任何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视觉、电子或任何其他媒介或方式)提供给供应商或其代表或由供应商或其代表获得(以下简称“机密信息”)。为免生疑问,根据服务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及所有个人数据(定义见下文第 6(a)款)均被视为机密信息。供应商应将机密信息作为竞争敏感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供应商应像保护自己的机密信息一样,对晖致的机密信息给予同等审慎程度的保护,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低于合理审慎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本采购订单的保密要求。未经晖致的事先明确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地向非本采购订单当事方的任何个人或实体披露机密信息(适用法律要求的披露除外),并且供应商不得将机密信息用于本采购订单允许的目的之外。供应商只能向符合以下条件的供应商董事、高管、雇员和代理人(包括分包商)披露机密信息,即出于履行本采购订单项下供应商义务之目的而合理需要知晓此类机密信息,已同意遵守保护机密信息的保密规定(其保护程度不低于对本采购订单条款的保密规定),并且已被供应商告知机密信息的保密性质以及本采购订单中所载的供应商保密承诺。供应商应对由任何此类董事、高管、雇员或代理人(包括供应商的任何分包商)造成的违反本第 5 条的行为负责。
一般义务. 3.1.1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进场计划、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3.1.2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1.3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3.1.4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3.1.5 监理人须就完成监理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按委托人同意的方式和规定期限及时报告。若在工作中遇到本工程范围内、职权范围外的疑义,只要涉及到委托人或本工程利益,监理人应有责任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委托人。
一般义务. 机密信息的接收方应以与保护其自身类似性质的机密信息相同的谨慎标准(不得低于合理的 谨慎标准)来保护机密信息。本第 6 条(保密)不适用于以下信息:
(a) 接收方在不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况下获知的信息;
(b)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或
(c) 由接收方或为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