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计量 样本条款

标准与计量. 4.1 交付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合同文件 5 的规定相一致。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 ISO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标准与计量. 3.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货物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按照对买方最有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权威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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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交易对手情况 名称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3816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000 号泰康人寿大厦 0 层、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272919.70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管理投资控股企业;国家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泰康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截止目前,泰康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9 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 供給の停止 (1) お客さまが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場合には,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より,そのお客さまについて電気の供給が停止され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イ お客さまの責めとなる理由により生じた保安上の危険のため緊急を要する場合 ロ お客さまの需要場所内の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電気工作物を故意に損傷し,または亡失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に重大な損害を与えた場合 ハ 51(引込線の接続)に反して,一般送配電事業者の供給設備とお客さまの電気設備との接続を行なった場合

  • 商务部分 (六)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附后)

  • 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认为:

  •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上市尚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