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发包人代表参加监理的收方计量,做到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三方到场计量”,并在原始的收方单上签字,一式叁份,三方各自保存,否则,计量无效。并同采集图片及摄影资料。
计量与支付. 所有费用的结算和支付,需经财务监理审核确认,根据沪自贸临管委【2021】174 号文规定,由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拨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本款补充第 17.1.6 项: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计量与支付.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 17.1.3 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计量与支付. 1.14.1 付款申请单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计量方法:本项目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施工过程中不 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