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在实践中,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实施,可能还依赖转让方的其他专利,由于该等专利未被纳入标的专利范围,则双方还可能就相关专利的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安排。在上述情形下,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受让方于转让登记之日起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转让登记的办理进行约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延迟。例如,可约定由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对该转让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为避免疑义,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此外,为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标的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受让方)应在 日前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尽快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所需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应由 (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1.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标的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是指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 ,公开(公告)号为 。标的专利的专利类型为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标的专利的申请日为 年 月 日。截止至本合同签署日,标的专利的状态为 (已取得授权/尚在申请中)。
(2)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共 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示表格。
2.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自转让登记之日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Ѫ؍䇱ਸ਼᭸࣋ˈਸ਼ѝᓄ᰾⺞㓖ᇊḷⲴу࡙ˈ䚯ݽ֯⭘“а࠷ᵳ࡙” ㅹ⁑㋺㓖ᇊˈ䱢→ཊ䟽⌅ᖻޣ㌫ਁ⭏਼ˈӾ㘼؍䇱ৼᯩᵳ࡙ѹ࣑ޣ㌫ Რ᰾⺞DŽ൘ᇎ䐥ѝˈਇ䇙ᯩሩḷⲴу࡙Ⲵᇎᯭˈਟ㜭䘈䎆䖜䇙ᯩⲴަԆ у࡙ˈ⭡Ҿ䈕ㅹу࡙ᵚ㻛㓣ޕḷⲴу࡙㤳തˈࡉৼᯩ䘈ਟ㜭ቡޣу࡙Ⲵ䇨ਟһᇌ䗮ᡀа㠤ᆹᧂDŽ൘к䘠ᛵᖒлˈᔪ䇞ৼᯩਖ㹼ㆮ㖢у࡙ᇎᯭ䇨ਟ ਸ਼DŽ у࡙⭣䈧ᵳᡆу࡙ᵳⲴ䖜䇙㠚ഭᇦ⸕䇶ӗᵳተ䖜䇙ⲫ䇠ѻᰕ䎧⭏᭸ˈ ᭵ਇ䇙ᯩҾ䖜䇙ⲫ䇠ѻᰕ䎧ਆᗇḷⲴу࡙Ⲵᡰᴹᵳ৺ަԆޣᵳ⳺DŽ ⭡Ҿу࡙˄⭣䈧˅ᵳ䖜䇙㠚ⲫ䇠ޜਾ⭏᭸ˈ᭵ৼᯩᓄሩ䖜䇙ⲫ䇠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