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样本条款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为保证合同效力,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标的专利,避免使用“一切权利”等模糊约定,防止多重法律关系发生混同,从而保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清晰明确。在实践中,受让方对标的专利的实施,可能还依赖转让方的其他专利,由于该等专利未被纳入标的专利范围,则双方还可能就相关专利的许可事宜达成一致安排。在上述情形下,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之日起生效,故受让方于转让登记之日起取得标的专利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由于专利(申请)权转让自登记公告后生效,故双方应对转让登记的办理进行约定,避免因各种原因而导致专利(申请)权转让延迟。例如,可约定由转让方在转让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对该转让登记申请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为避免疑义,双方还可对“最大商业合理努力”进行列举。此外,为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对等,另一方同样负有配合办理登记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当标的专利处于质押状态时,办理转让手续需要取得质权人同意。《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61号)第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受让方)应在 日前向专利管理部门递交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申请,并尽最大商业合理努力尽快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转让方/受让方)应积极配合完成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 办理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所需费用(包括官费和中介机构的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应由 (转让方单独/受让方单独/双方共同/……)承担。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1.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标的专利”)以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单选): (1)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是指名称为 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号为 ,公开(公告)号为 。标的专利的专利类型为 (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标的专利的申请日为 年 月 日。截止至本合同签署日,标的专利的状态为 (已取得授权/尚在申请中)。 (2) 本合同项下的标的专利共 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所示表格。 2. 转让方同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权自转让登记之日转让给受让方。
标的专利的专利(申请. 权转让 Ѫ؍䇱ਸ਼᭸࣋ˈਸ਼ѝᓄ᰾⺞㓖ᇊḷⲴу࡙ˈ䚯ݽ֯⭘“а࠷ᵳ࡙” ㅹ⁑㋺㓖ᇊˈ䱢→ཊ䟽⌅ᖻޣ㌫ਁ⭏␧਼ˈӾ㘼؍䇱ৼᯩᵳ࡙ѹ࣑ޣ㌫␵ Რ᰾⺞DŽ൘ᇎ䐥ѝˈਇ䇙ᯩሩḷⲴу࡙Ⲵᇎᯭˈਟ㜭䘈׍䎆䖜䇙ᯩⲴަԆ у࡙ˈ⭡Ҿ䈕ㅹу࡙ᵚ㻛㓣ޕḷⲴу࡙㤳തˈࡉৼᯩ䘈ਟ㜭ቡ⴨ޣу࡙Ⲵ䇨ਟһᇌ䗮ᡀа㠤ᆹᧂDŽ൘к䘠ᛵᖒлˈᔪ䇞ৼᯩਖ㹼ㆮ㖢у࡙ᇎᯭ䇨ਟ ਸ਼DŽ у࡙⭣䈧ᵳᡆу࡙ᵳⲴ䖜䇙㠚ഭᇦ⸕䇶ӗᵳተ䖜䇙ⲫ䇠ѻᰕ䎧⭏᭸ˈ ᭵ਇ䇙ᯩҾ䖜䇙ⲫ䇠ѻᰕ䎧ਆᗇḷⲴу࡙Ⲵᡰᴹᵳ৺ަԆ⴨ޣᵳ⳺DŽ ⭡Ҿу࡙˄⭣䈧˅ᵳ䖜䇙㠚ⲫ䇠ޜ੺ਾ⭏᭸ˈ᭵ৼᯩᓄሩ䖜䇙ⲫ䇠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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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的语言 6.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和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书写。对于任何非中文的资料,都应提供中文翻译本,在解释时以翻译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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