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债权二 样本条款

标的债权二. 根据《还款协议》(合同编号:C201900177 号),截至 2020 年 9 月 5 日,乙方欠付甲方债权金额包括:本金 31,500,000.00 元(人民币,下同),计至 2020 年 4 月 27 日的利息 1,197,489.14 元,贷款期内利息的逾期罚息为 24,190.93元,逾期滞纳金为 24,882.10 元。自 2020 年 4 月 28 日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逾期罚息为 4,557,000 元,同时暂计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滞纳金为 4,865,386.38 元,逾期罚息及滞纳金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自《还款协议》签署之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乙方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 14%/年(一年以 360 天计)支付利息,利息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一次性支付,若还款逾期,还应以每日万分之六为标准支付违约金。
标的债权二. 甲方对乙方享有的该笔债权的详情如下:乙方于 2017 年 10 月 24 日发行了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交易所债券简称:17 美尚 01),发行总额 5 亿元,截止目前债券本金余额 5 亿元。甲方出具《担保函》(编号:Z201700986)为乙方发行的该笔债券在规定的担保期间及担保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甲乙双方签署《担保协议书》(编号:Z201700986),约定甲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对乙方享有追偿权。根据《担保协议书》约定,在甲方代偿后,以实际代偿金额为基数,自甲方取得债权之日(即甲方支付代偿款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六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此外,丙方、徐晶与甲方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Z201700986),丙方及徐晶为甲方《担保协议书》项下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止 2022 年 4 月 27 日,该笔债券本金余额 5亿元,欠付担保费 400 万元,待支付债券利息 14,698,630.14 元。甲方实际代偿取得对乙方追偿权后,对代偿债权中的部分债权(即标的债权二,该部分债权金额不超过 2,210.40 万元)进行豁免。

Related to 标的债权二

  • 商务技术文件 11.2.1 投标函; 11.2.2 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然人本人)身份证明; 11.2.3 分包意向协议(如果有); 11.2.4 符合性审查资料; 11.2.5 评标标准相应的商务技术资料; 11.2.6 投标标的清单; 11.2.7 商务技术偏离表; 11.2.8 政府采购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

  • 事情変更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の締結後、経済情勢の変動、天災地変その他予期することのできない事由によりこの契約に定める条件が不適当となったときは、協議して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乙の請求による契約期間の延長)

  •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 年龄性别错误; (4) 未还款项; (5) 合同内容变更; (6) 联系方式变更; (7) 争议处理; (8) 保险事故鉴定。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补偿原则 本附加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用,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专用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现行国家标准和浙江省标准、国家强制性规范、 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業務報告書 受注者は、野田市公の施設の指定管理者の指定手続等に関する条例(平成2 1年野田市条例第7号)第10条に基づき、本業務に関し、次に掲げる事項を記載した業務報告書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