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业绩补偿安排 样本条款

标的资产业绩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具体详见本报告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交易方案”之“(五)业绩承诺与补偿”。 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具体如下表: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十方环能实际控制人甘海南、段明秀 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金宇车城新增股份,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 发行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交易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金宇车城新增股份按照下述安排分期解锁: 如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4%; 如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本期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3%; 如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正且其持有的 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或十方环能 2022 年度实现净利润虽为负,但其已按照《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履行完毕全部业绩补偿义务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的,则本期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全部剩余股份; 以上实现净利润的计算及确定方式以《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人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亦应符合 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除甘海南、段明秀以外的其他交易对方 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 本企业/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金宇车城新增股份,若本企业/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交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若本企业/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交易 而取得的金宇车城股份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交 易或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 承诺方 承诺事项 主要承诺内容 协议方式转让)。 本次发行结束后,本企业/本人因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亦应符合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标的资产业绩补偿安排. 为保护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由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未来三年的盈利进行了承诺。本次重组的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标的资产过户登记完成)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含本次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度),即如本次重组在 2017 年实施完毕,则盈利预测补偿期间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依此类推。盈利预测补偿期间,地产集团承诺的扣非归母净利润根据立信评估出具的《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所涉及的上海中星(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信资评报字[2016]第 1099 号)载明的测算值确
标的资产业绩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具体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具体详见本预案“重大事项提示”之“一、本次交易方案”之“(四)业绩补偿与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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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 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广新集团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94%的股份,汇理六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2.80%的股份,且其已放弃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并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新集团行使,故广新集团实际拥有上市公司 17.74%的表决权。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广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14.94%的股份,汇理六号投资持有上市公司 2.80%的股份,且其已放弃持有上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并将相关权利委托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广新集团行使,故广新集团实际拥有上市公司 17.74%的表决权,广新集团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且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0000 号 0000 房 法定代表人 黄平 注册资本 162,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00 年 9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725063471N 经营范围 股权管理;组织企业资产重组、优化配置;资本营运及管理;资产托 管,国内贸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 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省人民政府。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最近三年未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三年,公司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

  • 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本次交易的决策过程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業務概要 (1) 業務名 UR賃貸住宅団地管理業務(阪神地区)

  •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