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样本条款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三十(30)日内,由首钢股份聘请具有《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除非法律法规有强制性规定,否则《减值测试报告》采取的估值方法应与《资产评估报告》保持一致。 如果(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 ×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金额,则首钢集团应另行对首钢股份进行补偿,应补偿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应补偿金额=(京唐公司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京唐公司的股权比例+西山焦化持有的业绩承诺资产期末减值额×首钢集团通过持有目标股权而间接持有的西山焦化股权比例)-业绩承诺期内因业绩补偿而已支付的补偿额(如有); 减值测试补偿股份数量=减值测试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每股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补偿期间实施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为: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当年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应现金补偿。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业绩承诺补偿期届满后,上市公司应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业绩承诺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根据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减值测试专项审核意见,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则柳工集团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应另行补偿金额=(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应另行补偿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本次股份的发行价格。 柳工集团应当首先以其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上市公司新增股份进行股份补偿,柳工集团的股份补偿义务(即业绩承诺补偿及减值测试补偿的合计应补偿股份总数)应以本次交易中业绩承诺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确定的交易价格除以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后确定的股份总数为限。如果业绩补偿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发生股份回购注销的,则柳工集团可用于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的股份数额上限相应调整。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在交易对方业绩承诺期届满后三个月内,上市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珠海祥乐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股份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应对上市公司另行补偿。 因标的资产减值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承诺期内因实际利润未达承诺利润已支付的补偿额。
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凤凰光学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则交易对方除按照约定进行补偿外,还需按照以下原则另行向凤凰光学进行补偿: 交易对方另需补偿的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累计已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应以股份另行补偿,如果交易对方届时持有的凤凰光学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进一步以现金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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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投标文件构成 15.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包括相关证明文件)和技术响应文件二部分构成。

  • 代金の支払 第5条 発注者は、適正な請求書を受理後、原則として検収の翌月末までに代金を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首次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即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9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及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 交易均价类型 交易均价(元/股) 交易均价的 90%(元/股)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8.0860 7.2774 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 9.1414 8.2273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 8.6057 7.7451 经充分考虑华北制药的历史股价走势、市场环境等因素,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为 7.2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做相应调整。 2020 年 6 月 29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9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630,804,72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 调整为 7.25 元/股。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