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账户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納入場所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 3-2-2 中央合同庁舎第7号館 東館 16 階文部科学省科学技術・学術政策研究所 第1調査研究グループ
财务会计信息 一、发行人财务报告总体情况
所有权 本软件的所有权并未转让给您。许可证颁发者和/或其第三方许可证颁发者保留本软件和服务(包括本软件的任何改编版本或副本)中所有知识产权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利益。本软件并非出售给您,您获得的只是使用本软件的有条件许可证。通过本软件访问的内容的相关权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相应内容所有者的财产,并可能受相应的版权法或其他法律的保护。本协议未授予您对此类内容的任何权利。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
保险金申请 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户应付额 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交收日 16:00 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 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 16:00 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