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拋棄 样本条款

權利之拋棄. 12.2.1 乙方同意拋棄對本標的之法定優先購買權,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 12.2.2 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規定之建物時價補償請求權。 12.2.3 乙方同意拋棄法定請求延長地上權期間之權利,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民法第 840 條第 2 項。 12.2.4 乙方不得任意拋棄地上權以終止本契約。
權利之拋棄. 乙方同意拋棄對本標的之優先購買權,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法第 104 條第 1 項之優先購買權。
權利之拋棄. 無論何時,甲方不論遲延或怠未執行本協議書條款之一者,均不得被解釋或視為其權利之拋棄、或對本協議書全部或一部之有效性產生任何影響、或有礙於甲方採取後續行動之權利。本協議書之任何條款所約定之救濟方式並不排除其他法律或其他規定可得請求之損害救濟途徑,且所有依本協議書、法律或其他規定可得請求救濟之權利,應併存累計之。一方對於前述救濟方式之選擇,並不構成對其請求其他救濟途徑之權利拋棄。
權利之拋棄. 9.1 乙方聲明同意拋棄對本基地之法定優先購買權。 9.2 乙方同意放棄民法第 840 條第 1 項規定之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
權利之拋棄. 乙方同意拋棄對本基地暨其地上物之法定優先購買權 ,該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優先購買權。 乙方同意拋棄民法第八百四十條第一項之建築物時價補償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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