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任一方就所借入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應償還出借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權益補償. 除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之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 前項有價證券借貸標的如經甲乙雙方約定採權益補償者,甲方因此出借證券所獲配發取得現金、股票股利或其他收益,其應負擔稅費之方式、種類及多寡及相關賦稅費用風險,悉依我國稅法、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權解釋機關規定、函釋為準。
權益補償.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出借之中央登錄公債或有價證券於借貸期間所生之股息、紅利或其 他利益等,乙方應償還甲方並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由雙方另行約定以現金償還。 甲方於有價證券出借期間,欲行使新發行有價證券認購權利時,如認購股份為有價證券發行公司 之特別股或未上市(櫃)證券發行公司之新股時,甲方應於最後過戶日前提出提前還券要求,自行參 與認購,否則視同放棄新股認購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