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不可逆 样本条款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 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注 10.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六十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8 疾病终末期阶段 疾病终末期阶段需由专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和提交临床检查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依现有医疗技术无法缓解; (2)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被保险人存活期低于六个月。 8.9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阿尔茨海默病之外的其他类型痴呆不在保障范围内。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8 中度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中度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30种。中度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因恶性肿瘤进行的肾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 障范围内。 2.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9.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将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心脏病病人日常活动量不受限制,一般活动不引起乏力、呼吸困难等心衰症状。 Ⅱ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轻度受限制,休息时无自觉症状,一般活动下可出现心衰症状。 Ⅲ级:心脏病病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低于平时一般活动即引起心衰症状。 Ⅳ级:心脏病病人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状态下也存在心衰症状,活动后加重。 9.10 高度残疾 指发生下列残疾程度之一的: (1)双目永久完全(注 1)失明的(注 2)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者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4)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者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5) 注: 1)永久完全系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 后,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2)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者摘除、或者不能辨别明暗、或者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 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者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3)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者麻痹、或者关节不能随意识活 动。 4)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状态。 5)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 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9.11 特定疾病 本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20种。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白血病 指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大量克隆、异常增生,大量聚集的白细胞抑制正常造血并浸润全身器官和组织。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出现相应临床表现。被保险人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儿科、血液科或肿瘤科)医生确诊。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2)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但不包括本合同所指的“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因职业关系导致的HIV感染”、“器官移植导致的HIV感染”)。 我们对“白血病”、“淋巴瘤”、“神经母细胞瘤”、“肾母细胞瘤”和“脑恶 性肿瘤”五项中的其中一项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对其他四 项特定疾病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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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报价 11.1 磋商报价包括磋商供应商在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中的报价、磋商过程中的报价和最后报价。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均应以人民币报价。

  • 免责声明 1) 本公告所载的一切内容仅作指引,绝不构成港铁(深圳)与其它任何一方之间具约束力的法律协议,且港铁(深圳)保留修改本《资格预审公告》的权力。

  •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85 人,包括: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 (議事録 第32条 理事会の議事については、法令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議事録を作成する。

  • 保密期限 8.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应遵循本协议的条款。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项下的战略合作事宜进行长期合作,合作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年,前述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自动延长3年。甲乙双方若有另行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按照具体协议的内容执行。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