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博拉病毒感染 样本条款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埃博拉病毒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 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埃博拉病毒感染.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天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93. 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本疾病有 4 种类型:Ⅰ型、Ⅱ型、Ⅲ型、Ⅳ型。仅骨成长不全症Ⅲ型在保障范围内,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育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骨成长不全症Ⅲ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并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确诊。骨生长不全症Ⅰ型、Ⅱ型、Ⅳ型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94.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高热、出血、肝肿大及循环衰竭(登革 热休克综合征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本疾病的诊断 必须由医院的相关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未达到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 第Ⅳ级则不在保障范围内。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43. 严重哮喘 (25 周岁前理赔)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年龄必须在年满二十五周岁之前。 44.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出血性发热。必须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的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埃博拉病毒感染. 4.双目失明-被保险人出生满 36 个月后出现症状 15.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引起的坏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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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次交易对手方为易伟华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易伟华先生直接持股比例为 27.45%,加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4.71%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先生拥有的控制权比例为 32.16%。易伟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公司关联方。

  •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本次发行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按照磋商文件第六章“

  • 核查程序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立合約書人 甲 方: (公司用印) 代 表 人: (負責人用印) 職 稱: 電 話: 地 址: 乙 方:國立清華大學 (學校大印) 代 表 人:賀陳弘 (校長用印)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