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管网的普查及清淤. 46.7.1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管网维护报表 表 5-5 的要求,自负费用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存量污水管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检查以下问题部位:
(1) 雨污混流;
(2) 管道错接乱排;
(3) 断头管;
(4) 倒坡排放;
(5) 管道破损;
(6) 其他不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的情况。
46.7.2 项目公司应于每个季度开始的十五(15)日以内将上一季度执行管网普查的情况汇总成书面报告提交甲方,并于每年的 3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管网普查季度报告汇编成管网普查年度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如要求项目公司以其他文件形式提交报告,项目公司无条件接受。管网普查季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能使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据此判断对问题部位的管网进行大修、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与紧迫程度。
46.7.3 项目公司实施管网普查的实际进度落后超过三十(30)日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予以纠正。若项目公司纠正管网普查进度的效果并不明显,或者相关进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时,甲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限时进行整改,项目公司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
46.7.4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 附件六: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设施技术方案的约定于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一(1)年内完成所有管道的首次清淤工作。
46.7.5 清淤工作的内容与进度均应符合本协议 附件六: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设施技术方案的约定,项目公司并应于清淤工作开展期间的每月 10 日以前向甲方提交管网清淤的进度报告,接受甲方对清淤工作成果的抽检。清淤抽检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本协议附件七:抽检不达标扣款及扣分标准 中相关项次的约定进行扣分。
46.7.6 清淤产生的淤泥由项目公司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干化处理,干化后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输到地点后的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