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律 責 任 及 彌 償. 29 .1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均 無 須 對 以 下 事 項或 就 以 下 事 項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 a )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 或 ( b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人 )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致 , 則 屬 例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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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責 任 及 彌 償. 29 .1 29.1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均 無 須 對 以 下 事 項或 就 以 下 事 項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 a )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 或
( b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人 )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致 引 致 , 則 屬 例 外 。
29.2 在 不 損 害 本 合 約 其 他 任 何 條 文 的 原 則 下 , 承 辦 商 須 對 以 下 事 項 或 就 以 下 事項 分 別 向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受 讓 人 、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 公 職 人 員 、 僱 員 及代 理 人 ( 「 獲 彌 償 人 」 ) 作 出 彌 償 ︰
( a ) 全 部 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及 債 項 、 全 部 及 任 何 損 失 及 損 害 和 全 部 及 任 何 費用 及 開 支 ( 包 括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或 補 償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按 完 全 彌 償 基 準評 定 的 全 部 法 律 費 用 及 專 家 費 用 ) ; 以 及
( b ) 任 何 人 向 獲 彌 償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 起 或 提 出 的 全 部 及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行動 、 調 查 、 索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 不 論 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 達 成 妥協 、 和 解 、 撤 回 或 中 止 , 以 及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共 同 與 他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起 或 提 出 )( 「 第 三 方 申 索 」 ) , 以 及 上 文 ( a ) 款 所 述 由 全 部 及 任 何 第 三 方申 索 所 致 的 所 有 情 況 ; 而 獲 彌 償 人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上 述 事 項 ,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源 於 或 由 於 或 關 於 或 涉及 下 列 各 項 ︰
(i)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履 行 或 違 反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 ;
( i i )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疏 忽 、 魯 莽 、 侵 權 或 故 意 不作 為 ;
( i i i ) 承 辦 商 在 本 合 約 、 就 承 投 本 合 約 提 交 的 標 書 或 在 合 約 期 內 不 時 作出 的 保 證 和 申 述 內 容 不 正 確 、 不 準 確 、 不 完 整 或 含 誤 導 成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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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責 任 及 彌 償. 29 .1 29.1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公 職 人 員 、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均 無 須 對 以 下 事 項或 就 以 下 事 項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 a )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 或
( b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人 )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致 , 則 屬 例 外 。
29.2 在 不 損 害 本 合 約 其 他 任 何 條 文 的 原 則 下 , 承 辦 商 須 對 以 下 事 項 或 就 以 下 事項 分 別 向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及 其 受 讓 人 、 所 有 權 繼 承 人 、 公 職 人 員 、 僱 員 及代 理 人 ( 「 獲 彌 償 人 」 ) 作 出 彌 償 ︰
( a ) 全 部 及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及 債 項 、 全 部 及 任 何 損 失 及 損 害 和 全 部 及 任 何 費用 及 開 支 ( 包 括 支 付 損 害 賠 償 或 補 償 的 法 律 責 任 , 以 及 按 完 全 彌 償 基 準評 定 的 全 部 法 律 費 用 及 專 家 費 用 ) ; 以 及
( b ) 任 何 人 向 獲 彌 償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 起 或 提 出 的 全 部 及 任 何 申 索 、 法 律 行動 、 調 查 、 索 求 、 法 律 程 序 或 仲 裁 ( 不 論 是 否 全 部 或 部 分 成 功 、 達 成 妥協 、 和 解 、 撤 回 或 中 止 , 以 及 不 論 是 單 獨 或 共 同 與 他 人 聲 言 作 出 、 提起 或 提 出 ) ( 「 第 三 方 申 索 」 ) , 以 及 上 文 ( a ) 款 所 述 由 全 部 及 任 何 第 三 方申 索 所 致 的 所 有 情 況 ; 而 獲 彌 償 人 蒙 受 或 招 致 的 上 述 事 項 , 是 直 接 或 間 接 源 於 或 由 於 或 關 於或 涉 及 下 列 各 項 ︰
( i )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履 行 或 違 反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條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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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責 任 及 彌 償. 29 .1 ( a ) 對 於 源 於 或 涉 及 或 因 為 下 述 理 由 而 令 政 府 、 可 能 經 受 或 招 致 或 可 能 導 致任 何 人 士 向 政 府 代 表 提 出 或 政 確 立 一 切 損 失 、 申 索 、 損 害 賠 償 、 費 用 、 收費 、 開 支 、 法 律 責 任 、 要 求 、 法 律 程 序 及 訴 訟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均 須 對政 府 任 何 公 職 作 出 彌 償 並 使 其 持 續 得 到 十 足 及 有 效 的 彌 償 :
( i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員 、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 均 無 須 對 以 下 事 項或 就 以 下 事 項 承 擔 任 何 法 律 責 任 :
( a ) 疏 忽 、 魯 莽 或 故 意 行 為 不 論 因 何 原 因 而 引 致 承 辦 商 或 任 何 承 辦 商 負 責 組 成 員 的 財 產 有 任 何 損失 或 損 壞 當 ; 或
( b ii ) 承 辦 商 ( 如 承 辦 商 為 自 然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 其 僱 員 或 代 理 人 違 反 、 不 履 行 或 不 遵 守 任 何 保 證 及 承 辦 商 負 諾 、 責 組 成 任 或 條 件 ; 或
( i i i ) 許 可 證 持 有 人 、 其 僱 員 受 傷 或 死 亡 , 但 這些 傷 亡 事 件 如 因 政 府 、 政 府 代 表 或 政 府 理 人 有 任 何 僱 員 ( 在 受 僱 期 間 ) 疏 忽 而 引致 , 則 屬 例 外 。失 責 行 為 、 未 經 授 權 的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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