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規則 样本条款

法律和規則. 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期貨的代理人代表客戶或為客戶帳戶(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在其他地方)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本協定的條款和條件,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以及香港期貨交易所以及上述其他交易所和市場(及相關結算公司,如果有的話) 所採用的憲法,規則,條例,程式,章程,慣例和常規。 就按客戶指令而達成的交易而言,上述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規則對國泰君安期貨和客戶均具有約束力,而且這些規則包括的某些條款要求國泰君安期貨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披露客戶的姓名,受益人身份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法律和規則. 國泰君安證券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所或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附例,準則,規則, 規例;以及香港證監會,交易所,中央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慣例和常規。
法律和規則. 盛源證券或盛源證券的代理人代表客戶或為客戶帳戶(無論是在香港或是在其他地方)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本協議的條款和條件,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條例;以及香港期貨交易所以及其他交易所和市場(及相關結算公司,如有) 所採用的憲法,規則,規例,程序,地方條例,慣例和常規。就按客戶指令而達成的交易而言,該等交易所和結算公司的規則對盛源證券和客戶均具有約束力,而且這些規則包括的某些條款要求盛源證券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披露客戶的姓名,受益人身份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法律和規則. 富士商品代表客戶對在交易所的香港主板和創業板市場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交易所或市場掛牌交易的證券進行的所有交易均須遵守香港以及其他適用司法管轄區域的所有適用法律、規則和規例(可不時修改)、附例、守則、規則、規例,以及證監會、交易所、中央結算公司及/或其他司法管轄區域的相關交易所或市場的慣例和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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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 常设机构 一、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 管理费 管理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 利益衝突 47.1 任何董事或其公司、合夥人或與董事有關之公司,得以任何地位而為公司行事、被公司僱用或向公司提供服務,而該董事或其公司、合夥人或與董事有關之公司有權收取之報酬,與假設其非為董事之情形者同。惟本第 47.1 條於獨立董事不適用之。

  • 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体系,主要为 《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对公司财务进行规范,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进一步规范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行为,合理利用资源。同时也对发行人的资产经营、投资、项目管理进行核算、分析、监督和考核,从而有效利用资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 管理費 第27条 管理費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通常の管理に要する経費に充当する。 一 管理員人件費二 公租公課 三 共用設備の保守維持費及び運転費四 備品費、通信費その他の事務費 五 共用部分等に係る火災保険料、地震保険料その他の損害保険料六 経常的な補修費 七 清掃費、消毒費及びごみ処理費 八 委託業務費 九 専門的知識を有する者の活用に要する費用十 管理組合の運営に要する費用

  •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 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14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