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 样本条款

《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第 7(2)條規定的常設授權在不影響宏大證券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客戶授權宏大證券: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客戶於保證金帳戶內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保證金帳戶內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可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宏大證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及/或 (c) 將任何保證金帳戶內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 (i) 認可結算所;或 (ii) 另一或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作為解 除宏大證券履行其交收義務和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宏大證券可作出上述任何行為而無需通知客戶。本常設授權的有限期為 12 個月,並於本協議書簽署之日起生效。然而, 在客戶對宏大證券或其聯繫實體無任何欠債的情況下,客戶可隨時以不少於 5 個營業日的書面通知撤銷有關授權。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沒有被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將根據 《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關規定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條件作 12 個月的續期或當作已續期。
《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 規則》第 7(2) 條款規定的常設授權(香港法例第571H 章) 35 個人資料收集聲明 36 1. 披露義務 36 2. 個人資料之使用 36 3. 目的 37 4.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37 5. 滬港通北向交易及深港通北向交易(「中華通北向交易」) 38 6. 查閱及修正的權利 39 7. 要求查閱或修正之通知的聯繫人 39 互聯網証券交易協議書 40
《證券及期貨. (客戶證券) 規則》第 7(2) 條款規定的常設授權(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在不影響富士商品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授權富士商品: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於融資帳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有關融資帳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何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富士商品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及/或 (c) 將任何有關融資帳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 (i) 認何結算所;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中介人,作為解除富士商品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富士商品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 品。 富士商品可不向客戶發🎧任何通知,而採取上述任何一種行動。本常設授權以本協議書簽發日期起計十二(12)個月內有效。 在客戶對富士商品或其聯繫實體無任何欠債的情況下,客戶有權隨時撤銷本常設授權,須給予富士商品不少於十四(14)天書面通知。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沒有被撤銷的此項常設授權,將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關規定按該授權指明的相同條款及細則作十二(12)個月的續期或視作已續期。
《證券及期貨. ( 客戶證券) 規則》第 7(2) 條款規定的常設授權 (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 在不影響凱敏證券其他權利或補償的情況下,客戶特此授權凱敏證券: (a) 依據證券借貸協議運用任何有關客戶於融資賬戶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b) 將任何有關融資賬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認何財務機構,作為提供予凱敏證券的財務通融的抵押品;及/或 (c) 將任何有關融資賬戶的證券抵押品存放於 (i) 認何結算所;或 (ii) 另一獲發牌或獲註冊進行證券交易中介人,作為解除凱敏證券在交收上的義務和清償凱敏證券在交收上的法律責任的抵押品。 凱敏證券可不向客戶發出任何通知,而採取上述任何一種行動。本常設授權以本協議書簽發日期起計十二 (12) 個月內有效。 在客戶對凱敏證券或其聯繫實體無任何欠債的情況下,客戶有權隨時撤銷本常設授權,須給予凱敏證券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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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制造厂家企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乙方所交付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 一般项目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 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