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 样本条款

利益衝突. 47.1 任何董事或其公司、合夥人或與董事有關之公司,得以任何地位而為公司行事、被公司僱用或向公司提供服務,而該董事或其公司、合夥人或與董事有關之公司有權收取之報酬,與假設其非為董事之情形者同。惟本第 47.1 條於獨立董事不適用之。
利益衝突. 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亦可能在本公司或股東(作為一方)與存管處(作為另一方)之間發生。 舉例而言,該等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可能因為存管處是一家法律實體的一部分或與一家法律實體有關聯,而該法律實體向本公司提供其他產品或服務而產生。尤其是,存管及管理服務是由同一家法律實體Citibank Europe plc, Luxembourg Branch 提供。但實際上,存管和管理的業務線在職能和層級架構上是分開的,並按公平原則經營。此外,存管處在提供該等產品或服務時可能有財務或業務利益,或就本公司所獲提供的相關產品或服務收取酬金,或可能有其他客戶的利益與本公司或股東的利益可能存在衝突。
利益衝突. (a) 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在代理客戶進行交易時也可以以任何身份為其他人執行衍生工具的交易,無論該交易是否同客戶的交易一樣。 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及各自的董事,高級職員和員工可以隨時通過自己的帳戶在任何交易所內進行交易。 根據條例的規定以及所有的適用法律,國泰君安期貨或國泰君安集團的任何成員公司在任何衍生工具上,無論是在自己的帳戶,國泰君安期貨的其他客戶或國泰君安期貨的相聯公司的帳戶,可以持有與客戶的指令相反的持倉,只要這些交易是根據相關的交易所規則,規定和程式通過香港期交所或其他任何交易所的設施競價執行的。
利益衝突. 存管處為擁有多家公司及業務的國際集團的一部份,在其正常業務過程中,會同時為大量客戶及其自身行事,這可能會導致實際或潛在的衝突。存管處或其聯屬公司根據存管協議或根據獨立的合約或其他安排從事業務活動會產生利益衝突。該等活動可能包括:
利益衝突. 23.1 在合約期限內及其後六(6)個月內, 承辦商須:
利益衝突. 本公司、管理公司、存管處、過戶處🖃轉讓代理人及任何投資經理、投資顧問、付款及資訊代理人或香港分銷商各方可不時為其他投資目標與附屬基金相若的基金擔任與該等基金有關或以其他方式參與該等基金的職位。因此,彼等任何一方在業務過程中可能與一項或多項附屬基金構成潛在利益衝突。 在該情況下,各方將時刻顧及其與本公司訂立的相關服務協議下的責任,並將盡力確保該等利益衝突獲公平解決。管理公司已採用的政策乃旨在確保已就所有交易作出合理的努力,以避免利益衝突,及若無法避免則會管理該等衝突,令各附屬基金及其股東獲得公平對待。 此外,任何上述一方均可以當事人或代理人身份與任何附屬基金進行交易,惟該等交易須按公平磋商的一般商業條款進行,並符合股東的最佳利益。
利益衝突. 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應注意,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可以是宏利集團的成員。部分該等實體可互相或與本公司有共同的管理層及╱或共同的董事。該等實體之間可能會發生利益衝突(潛在或非潛在的)情況。如發生如此的衝突,董事會、管理公司、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將盡合理努力確保與有關子基金的有關的交易按公平原則進行、符合股東最佳利益且股東獲公平對待。
利益衝突. 36.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級職員或僱員可為其任何聯營公司的帳戶進行交易。
利益衝突. 16.1 在合約期限內及其後三(3 )個月內, 承辦商須:
利益衝突. 股東及有意的投資者應注意,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可以是宏利集團的成員。部分該等實體可互相或與本公司有共同的管理層及╱或共同的董事。該等實體之間可能會發生利益衝突(潛在或非潛在的)情況。如發生如此的衝突,董事會、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或投資顧問將盡合理努力確保與有關子基金的有關的交易按公平原則進行、符合股東最佳利益且股東獲公平對待。 分銷商、任何分銷商、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可應不時需要及就任何子基金相同或相類似的投資目標的其他基金、集體投資計劃及客戶有關的或涉及該等其他基金、計劃或客戶擔任分銷商、存管處、受託人、支付代理、執行人、轉讓代理、過戶登記處、秘書、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或其他職能。因此,分銷商、任何分銷商及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存管處、及執行人及任何與其相關的人士中任何人可能在業務過程中與本公司或任何子基金有潛在的利益衝突。各提供服務者在一切時候均會在如此事件中顧及其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盡力確保如此的衝突得到公平解決。 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與其相關的人士可收購、處置或以其他方式買賣與任何子基金的投資相類似或相同的證券或證券的衍生工具,並可發行其價值與該等證券的價值掛鈎的投資工具。由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或投資顧問構成其一部分的公司集團的任何成員可從事涉及上述證券的交易(買賣、對沖或其他),並有權就此收取費用。此等活動會影響該等證券的市值或受歡迎程度,或者造成該公司集團與股東中的那些人有利益衝突。任何上述公司集團還可在提呈發售股份(或其他證券)時擔當各種角色,例如擔任包銷商或保薦人或發行商的財務顧問。上述證券可能有某種利益衝突並會影響有關子基金的資產值。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及投資顧問在上述情況下將於一切時候顧及其各自對本公司及股東的義務,並將努力保證上述衝突得到公平解決。如交易是由投資管理人、分投資管理人、投資顧問或其相關人士負責,預期按正常市場收費率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