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若承辦商在香港境內並無營業地點, 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而該項委任不可撤銷。文件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妥為送達承辦商, 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 則承辦商須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在三十( 30) 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 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 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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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若承辦商在香港境內並無營業地點, 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而該項委任不可撤銷。文件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妥為送達承辦商, 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 則承辦商須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在三十( 3030 ) 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 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 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有效送達, 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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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標準條款及條件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若承辦商在香港境內並無營業地點, 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而該項委任不可撤銷。文件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妥為送達承辦商, 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 則承辦商須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在三十( 30) 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 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 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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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
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若承辦商在香港境內並無營業地點, 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則委任姓名及地址載於招標條款附錄的人士為其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代其在香港接收送達的任何由合約引起或與合約有關連的法律訴訟或法律程序的法律程序文件, 而該項委任不可撤銷。文件送達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妥為送達承辦商, 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不論該文件是否已轉送承辦商並由其接收。如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基於任何原因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則承辦商須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並在三十或不再擁有香港的地址, 則承辦商同意委任一名擁有香港地址並為政府接納的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並在三十( 30) 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天內把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接納該項委任的同意書副本送交政府。如承辦商未能委任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或未能向政府呈報該替代法律程序文件代理的姓名及送達地址, 則政府把法律程序文件送達承辦商向其呈報的最後已知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在香港的最後已知地址, 即視為有效送達,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即視為有效送達, 即使已無法再在該地址找到該法律程序文件代理,或該代理已不再或不再有能力出任法律程序文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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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招標承投供應貨品標準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