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保理 样本条款

浙商保理. 2014 年 12 月 26 日,物产集团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本金为 1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根据《担保合同》,物产集团对前述借款金额的 49%1的金额(即 7,35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两年。 2014 年 12 月 22 日,物产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借款本金为 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物产集 团为前述借款金额中的 2,4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4 年 12 月 24 日,物产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物产集团为浙商保理提供借款担保,该担保合同项下担保的贷款本金为 5,000 万元,贷款期限为 2014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5 年 6 月 29 日,物产集 团为前述借款金额中的 2,45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浙商保理. 根据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理”)现时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浙商保理大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浙江省浙商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2302 室 注册号 330000000071614 法定代表人 黄道领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3 年 11 月 8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11 月 8 日至 2043 年 11 月 7 日 经营范围 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信用风险担保服务 股权结构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5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 册资本的 35%; 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3,4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本的 34%; 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2,3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本的 23%; 杭州云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800 万元,占浙商保理注册资 本的 8% 根据《报告书》、物产集团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及说明,浙商保理为物产集团与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联营企业,浙商保理系物产集团的关联方。

Related to 浙商保理

  • 询价公告 第二章 询价采购函第三章

  • 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 保険証券 当会社の定める事故状況報告書

  • 支払い方法 毎月10日までに前月分の請求書を発行しますので、その月の20日までにお支払いください。 ・お支払い方法は、振込(コンビニ、銀行)、現金の2方法があります。

  •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 評価方法 プロポーザルの作成要領」別紙評価表の項目ごとに、各項目に記載された配点を上限として、以下の基準により評価(小数点以下第三位を四捨五入します)し、合計点を評価点とします。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極めて優れており、高い付加価 値がある業務の履行が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90%以上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優れており、適切な業務の履行 が十分期待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8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おり、 業務の履行が十分できるレベルにある。 70% 当該項目については必ずしも一般的なレベルに達していないが、業務の履行は可能と判断されるレベ ルにある。 60% 当該項目だけで判断した場合、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が 困難であると判断されるレベルにある。 50%以下 なお、プロポーザル評価点が50%、つまり100点中50点(「基準点」という。)を下回る場合を不合格とします。

  • 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 评估基准日 指 2021 年 9 月 30 日 实际交割日 指 吴爱深、罗新耀和华飞达将分别持有的实达科技 12.00%、9.09%和 2.98%的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至鹏辉能源名下之日 过渡期 指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起至标的资产交割完成之日止 定价基准日 指 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事项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办法》 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规定》 指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号指引》 指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 《注册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审核关注要点》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中国、境内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元、万元、亿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法律意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德恒 01F20210427-01 号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创业板持续监管办法》《注册办法》《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 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资格文件: 11.1.1 符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一般条件的承诺函; 11.1.2 联合协议(如果有); 11.1.3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果有); 11.1.4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如果有)。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