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港区 14-17#泊位道路堆场三期工程 样本条款

海沧港区 14-17#泊位道路堆场三期工程. 总投概算系泊位道路堆场大项目立项金额,具体泊位道路堆场三期工程包含在该大立项金额里。 发行人针对代建项目的资金拨付必须设立财政专户,通过财政专户根据工程进度申请财政资金并在收到财政款后支付上游供应商款项。
海沧港区 14-17#泊位道路堆场三期工程. 总投概算系泊位道路堆场大项目立项金额,具体泊位道路堆场三期工程包含在该大立项金额里。 方,在现金流量表中计入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发行人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记入其他应收款借方,在现金流量表中计入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由于发行人不垫支工程款,且存在收拨款的时间差,一般情况下会出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方大于借方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上重分类后体现为其他应付款。因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厦门市海沧区政府拨款支付,发行人仅作为组织方,收取代建管理费,竣工验收后直接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发行人的资产,故政府拨付的工程款不列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核算,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列入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核算。 发行人作为海沧区属大型国企,承担了多个市政及产业类工程建设项目,未来发行人将继续贯彻落实区政府对于城市开发建设和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代建及工程施工业务预计将保持稳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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