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控股的义务 样本条款

海洋控股的义务. 2.1 海洋公司在期限内就第一个中心和不多于两个符合条件的中心提供顾问服务; 2.2 顾问服务内容如下: (1) 就开发项目或潜在的开发项目的初步战略规划阶段提供支持和咨询意见; (2) 审阅与开发项目的开发项目分析及概念和初步设计直接相关的所有临时和最终的项目顾问工作; (3) 提供为完成开发项目的概念和初步设计合理所需的进入海洋控股现有设施和景点的权限; (4) 对中弘或其项目顾问就开发项目的概念和初步设计及开发项目分析所制订的任何初步业务计划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5) 提供就开发项目的开发项目分析和概念和初步设计可能合 理所需的动物学和水族馆领域的专业知识; (6) 对中弘或其项目顾问就开发项目所制订的任何初步运营和人员配备计划进行审阅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7) 中弘和海洋控股根据《中心概念和初步设计支持协议》可能不时共同约定的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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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先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权利与义务 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进行受托资金的投资管理,根据合同约定从事受托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等服务,具体职责以管理人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签署的合同为准。

  • 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1) 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2) 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3) 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 基金清算交收 1、 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2、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 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T+1 日)10:00 前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5、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由此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帐的指令,应在当天 15:00 前发送;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对于新股申购网下公开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申购缴款日(T 日)的前一日下班前将新股申购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 日上午 10: 00 时。 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权证行权交易,基金管理人应于行权日 15:00 前将需要交付的 行权金额及费用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16:00 前支付至登记结算公司指定账户。 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包括赔偿在深圳市场引起其他托管客户交易失败、赔偿因占用中登深圳公司最低备付金带来的利息损失。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1 月 20 日证监许可[2016]141 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募集期自 2016 年 2 月 15 日至 2016 年 2 月 26 日 止,共募集 1,057,533,533.19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5830 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