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控股基本情况 样本条款

清华控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大伟 成立日期:1992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2,500,000,000 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985670J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科技大厦)A 座 25 层 主要经营业务:计算机与软件应用服务,信息电子类产品,能源环境与产品,公共安全,工程施工监理,园区建设服务等。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是清华大学在整合清华科技产业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出资 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有关问题的批复》(教技发函[2003]23 号),清华大学作为清华控股的唯一出资人,设立“清华大学经营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代表清华大学行使对清华控股的出资人权利。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清华控股设立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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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第四条

  • 驗收程序 (由機關擇需要者於招標時載明):

  • 项目编号 [230001]ZBXM[CS]20220002-1

  •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为了使提出的质疑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得到有效答复、处理,质疑采用实名制,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自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正式受理后方可生效。

  • 契約の概要 募集要項、包括的エネルギー管理計画書に基づき、本市が設定する予定価格の範囲内で随意契約が成立した場合に締結するものであり、事業者が遂行すべき設計、省エネルギー改修工事及び運転•維持管理に関する業務内容や省エネルギー保証量、支払方法などを定めるものとします。

  • 产品成立 (一)认购期届满(或提前结束),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不低于【1】亿元时,产品成立。当募集资金累计金额低于【1】亿元时,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不成立本理财产品。

  •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台新銀行以書面、電子文件(含網站公告)或其他持卡人同意之方式通知持卡人後,持卡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持卡人如有異議,應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 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或事先與持卡人約定之電子文件通知持卡人,並於該書面或電子文件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持卡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 示異議,及持卡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持卡人如有異議,應於前項異議時間內通知台新銀行終止契約,並得於契約終止後請求按實際持卡月份(不滿一個月者,該月不予計算)比例退還部分年費:

  • 相关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基金财产发生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履行形式审核职责,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资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但基金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形式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