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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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 T+0 交收的公司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 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6:3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易确认时点为 T 日 15:5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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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 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 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 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 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 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港股通项下购买的港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股票交收和 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由于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证券超买或超卖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足资金或款项,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登记公司的交收规则,基金托管人依基金管理人当日净买入(或净卖出)应交收款项实行差异化交收周期。 净买入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 T 日通过港股通净买入港股的交易,净买入应付清算款于 T+1日 12:00 之前冻结,核算上转出至港股通预付款科目。T+2 日上午通过基金托管人完成向中登公司的交付。 净卖出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 T 日通过港股通净卖出港股的交易,净卖出应收清算款于 T+2日晚到达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会计核算将应收清算款结转港股通交易备付金科目。T+3 日上午到达基金管理人资金账户。 港股通交易的风控资金交收: 基金托管人于 T 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和登记公司的风控资金要求,为基金管理人分配T+1 应交收的风控资金金额。基金托管人不晚于 T+1 日上午 9:30向基金管理人发送该金额信息,基金管理人需在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之前准备充足资金。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 10:30 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证券组合费交收: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登记公司 T 日的证券组合费要求准备充足的资金,于 T+1 日通过基金托管人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 如港股通交收规则发生调整,以港股通操备中的最新交收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 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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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对固定收益平台全部债券品种实行T +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有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为避免交收失败,管理人须在 T 日通知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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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 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的情况。管理 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T+0 非担保交收除外);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0 点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3:3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4: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如基金新增投资范围或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以双方接受的方式商定运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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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每月月初调整结算保证金金额,托管人在调整当日会按约定方式向基金管理人反映结算保证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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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规定期限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工作时间:9:00-17:00),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配合执行。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14: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责任按照中登相关业务规则及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处理。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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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对基金参与的交易所T+1 交收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对基金参与的交易所 T+0 交收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交易当日 14: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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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基金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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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 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 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6:3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易确认时点 T 日 15:3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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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 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 T+0 交收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指令发送给托管人并电话告知托管人。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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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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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集合计划财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 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管理人应在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集合计划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集合计划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管理人,由此给托管人、本集合计划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管理人须于T 日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 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 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 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 管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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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每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每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中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在完成交割清算后,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不损害本基金财产利益的前提下将基金管理人垫支的透支款或欠库券取回并退回基金管理人,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 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由于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期货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交易成功,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由于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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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 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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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 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 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 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 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部分发行类业务(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 T+0 交收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 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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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仅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仅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6:3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易确认时点为 T 日 15:5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港股通项下购买的港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股票交收和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指令进行资金清算。由于非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证券超买或超卖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补足资金或款项,由此给基金财产或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登记公司的交收规则,基金托管人依基金管理人当日净买入(或净卖出)应交收款项实行差异化交收周期。 净买入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 T 日通过港股通净买入港股的交易,净买入应付清算款于 T+1日 12:00 之前冻结,核算上转出至港股通预付款科目。T+2 日上午通过基金托管人完成向中登公司的交付。 净卖出港股通交易的资金交收: 基金管理人 T 日通过港股通净卖出港股的交易,净卖出应收清算款于 T+2日晚到达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会计核算将应收清算款结转港股通交易备付金科目。T+3 日上午到达基金管理人资金账户。 港股通交易的风控资金交收: 基金托管人于 T 日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和登记公司的风控资金要求,为基金管理人分配 T+1 应交收的风控资金金额。基金管理人需在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之前准备充足资金。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 10:30 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 港股通交易的证券组合费交收: 基金管理人需根据登记公司 T 日的证券组合费要求准备充足的资金,于 T+1 日通过基金托管人与登记公司进行交收。 如港股通交收规则发生调整,以港股通操备中的最新交收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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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交易所交易规则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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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 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 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 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基金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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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 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对基金参与的交易所 T+1 交收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对基金参与的交易所 T+0 交收交易,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交易当日 14: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收。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由于资金头寸不足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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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基金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 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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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6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 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 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 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 日上午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 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 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 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 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 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 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权证行权的交易和通过上交所固收平台达成的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申报当日 15:00;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0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6:3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的15:30 分,为保证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 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易确认时点为T 日 15:5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0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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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如上述业务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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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及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对部分交易品种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制度,因此对于 T+0 非担保买入交易,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4:00 之前备足当日非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并发送指令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非担保交收职责;对于非担保卖出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在 T 日 14:00 之前发送调回指令给基金托管人,并确保卖出方及时履行付款和交收责任,否则无法及时调回卖出款项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为避免交收失败,基金管理人须在 T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 的帮助。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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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指定交收日 10:00 前通知托管人,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 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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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指定交收日 10:00 前通知托管人,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 《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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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 T+1 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指定交收日 10:00 前通知托管人,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 T+1 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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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管理人与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账户资金报告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托管人负责集合计划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托管人过错在清算上造成集合计划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 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集合计划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2: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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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基金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清算时间 11:00 之前将透支款及时划入该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并及时补足欠库券。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 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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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规定期限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登记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登记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登记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违约金。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工作时间:9:00-17:00),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配合执行。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14: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责任按照中登相关业务规则及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处理。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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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规定期限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交结果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1日12:00之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冻结其证券账户内与违约资金等额的证券,申报冻结证券的证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申报的证券品种、数量办理相应冻结。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解除证券冻结。
(2)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收违约、但基金托管人未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收违约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将基金管理人的回购质押券划转至基金托管人的证券处置账户,申报划转的质押券品种、数量可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托管人的申报办理相关质押券的划转。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违约交收资金的,基金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将基金托管人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关证券划回至基金管理人的证券账户。
(3) 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 基金管理人知晓并确认,上述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中国结算相关规定配合中国结算及基金托管人的各项风险管理措施。因基金管理人违约 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向中国结算承担损失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相应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应在当天15:00前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应尽力执行;对于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工作时间:9:00-17:00),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管理人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托管人配合执行。 对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和在深圳证券交易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交易的、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和“T+0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14: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保证执行成功,且基金托管人对因执行不成功造成的相关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所造成的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托管人与管理人签署的资金结算协议(如有)尽全力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处理,且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基金管理人进行追责/追偿。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管理人、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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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托管资产和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 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有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交收日为 T 日,为避免交收失败,管理人须在 T日通知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托管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实行非担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失败,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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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 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管理人必须于 T+1 日上午 10 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 30 之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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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 前 2 个营业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 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 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 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 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其中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 交收时点为 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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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基金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对于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权证行权、大宗专场、专项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等非担保交收业务,管理人应于指定交 收日 10:00 前通知托管人,并同时将当日的清算资金备齐到账。各非担保交收品种的指定交收日遵照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等业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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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2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保证金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在调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结算保证金的调整情况,基金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并确保于交收日 11 点前完成融资,并及时补足欠库券,用以完成清算交收,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11: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 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 T 日 15:30 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 T+0 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 日 15:30 之前通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非担保交收业务的交易告知。非担保交收业务是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组织交易双方根据业务规则规定或双方约定的结算模式完成交收,中国结算不作为双方的共同对手方,不提供交收担保。为确保非担保交收业务的正常交收,投资管理人务必高度重视此类业务交易告知的重要性,即于发生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购回、大宗专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转让以及部分发行类业务(股配债、老股东配售的增发、公司债场内分销)以及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和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等非担保交收业 务,管理人应于交易当日及时将该交易书面告知托管人并进行电话确认。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达成的公司债、私募债转让交易告知时间为申报当日 15:30;其余产品非担保交易告知截止时点为交易当日 17:00。 通过上交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达成的私募债券转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发送的转让成交结果办理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RTGS 的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的 15:30 分,为保证 RTGS 交易成功,管理人应于交易T 日的 15:00 之前,将买入私募债券的指令传真至托管人。 通过深圳综合协议平台的公司债、私募债,结算方式为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最终交收时点为T 日 16:00,因此管理人应于 T 日 15:30 分之前向托管人发送非担保交收债券的买入指令。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若由于结算机构的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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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托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