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備工作 样本条款

準備工作. 3.1.1 契約設計圖說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承包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所需任何額外施工用地。 3.1.2 契約設計圖說內標示之施工用地,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包商可於收到開工通知起開始使用。
準備工作.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準備工作. 3.1.1 查驗施工製造圖是否與工地實況相符。 3.1.2 協調並配合各項工作順序及進度,避免與其他工作衝突。
準備工作. 3.1.1 各種類之圍籬應用時機依下列之規定: (1) 全阻隔式圍籬(固定圍籬):適用於交通複雜、車輛頻繁之交通 要道及重要道路路口、建築、道路、橋梁、下水道 (雨水及污水) 幹線、或於路外興辦建築、公園等工程,以及使用圍籬之工期在 180天以上或有特殊情形之工程應採用之,並視實際情況佈設進出口。 (2) 全阻隔式圍籬(活動圍籬):適用於側溝、管溝工程及臨時開挖區等。 (3) 半阻隔式圍籬:適用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m以內者。
準備工作. 3.1.1 測定地面與地下水位高程,作為祛水作業之規劃依據。 3.1.2 利用堤堰、導水溝、溝渠、管道、集水坑或其他方法將地表之排水截流並引導遠離開挖區。 3.1.3 進行祛水作業之前,應設置觀測井與水壓計,其目的如下: (1) 於開挖區內用以量測水位是否於開挖作業進行中依規定維持在 (2) 於開挖區外用以監測四周區域之水位。 3.1.4 在祛水進行之前,應驗證水壓計之功能良好,並在連續 3日內於每一觀測井取得一組 3個參考水位最初讀數,以了解祛水前穩定狀態下之地下水位情形。
準備工作. 3.1.1 基地 (1) 在工區內除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依程序核可外,廠商不得擅自規劃使用工區內之土地。機關不提供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所標示施工區域以外之工作基地,廠商應自行負責取得使用或租用所需任何額外之臨時施工用地。 (2) 設計圖說、施工補充說明書等相關契約文件上註明或經機關工地工程司依程序核可之施工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廠商應於收到機關對廠商所提之開工報告書備查函後開始使用。
準備工作. 檢查所需之連接工具。
準備工作. 承包商於進行施工測量前,應先選擇適當之測量儀器,進行儀器校正作業、選擇測量方法以及誤差防範方式。
準備工作. 3.1.1 安全衛生組織及管理人員 (1)廠商於開工前依法設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並為其相關現場人 員依法投保勞工保險;職業安全衛生人員異動或工程變更時,亦同。前述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工地執行職務。
準備工作. 3.1.1 現場處理 (1) 應於鑽探作業前勘查鑽探工作場所之地形地物以及其他對工作有影響之事物。對各種預防危害環境及公共安全之必要措施,承包商應確實辦理及執行,如發生意外事故時,應依契約約定處理。 (2) 鑽孔位置若有地上物,經工程司核可後可酌予移動鑽孔位置。若不可避開時,應由承包商與地上物所有人協調處理。 (3) 鑽孔位置若可能有地下管線等設施時,承包商應向主管單位洽詢其位置,提供工程司決定是否移動鑽孔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