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與計價 样本条款
計量與計價. (1) 計量
A、 按契約之單位為計量標準,並以實作計量。
B、 本作業之附屬工作除另有規定外,將不予計量,其費用應視為已包括於整體計價之項目內。
計量與計價.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相關費用編列於廠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作業費及廠商管理費項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計量與計價. 空白) 〈本章結束〉 第01450章 品質管制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不另計量及計價。
計量與計價. 執行本契約所應辦理之工作均應包括在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單價內,該表未列明之工作均已包含在該表相關工作項目之價格內。如契約書已規定按實作數量結算時,詳細價目表未施作之工作,不予計量及計價。
計量與計價. 8.5.1 履約期滿前廠商依下列條件生產淡化水:
1. 所產製之淡化水水質如未符合本契約附表一標準,亦未符合最新法令訂定之飲用水水質標準時,應進行繞流,由廠商自行放流至適當地點,不得送入送水槽。
2. 如未經機關同意擅將未合格標準之水送入送水槽,以致機關造成財務上損失、罰緩、民眾健康安全等問題,一切責任均由廠商負責。
3. 原水符合契約條件時:在海水水溫介於10℃至35℃間且總溶解固體物(TDS)在40,000 mg/L以下且濁度在100 NTU以下時,本採購每日穩定產製契約約定水量(±5%),惟每月產水總量應達每日契約約定水量乘以該月日曆天數。其水質並符合本契約附表一之規定時,機關依實際產水量計給代操作維護費用(測定水質規定同本規範需求書第7.4.5條規定)。
4. 考慮每日之淡化水量確不易精準控制在洽符契約約定產水量,故在契約約定產水量(±5%)之產量內,均以該範圍內符合水質要求之實際水量進行計價。每月超出契約約定產水量,另依實際水量進行計價。
計量與計價. 已包含於相關契約單價內,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計量與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