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量與計價. 8.5.1 履約期滿前廠商依下列條件生產淡化水:
計量與計價. 本章工作有關費用均已包含於契約金額內,不另計量及計價。
計量與計價. 已包含於相關契約單價內,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計量與計價. 施工過程文件紀錄相關費用編列於廠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作業費及廠商管理費項內,除契約另有規定外,不另計量及計價。 <本章結束>
計量與計價. 執行本契約所應辦理之工作均應包括在詳細價目表所示之單價內,該表未列明之工作均已包含在該表相關工作項目之價格內。如契約書已規定按實作數量結算時,詳細價目表未施作之工作,不予計量及計價。 本契約中訂有單價之任何工作項目,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計價之工作數量,應為圓滿完成經工程司核定之工作,按計量規定所計算而得之數量。 乙式計價之項目,如投標須知內書明由投標廠商補送單價分析,或標單中附有該項目之空白單價分析,投標廠商應詳填,並於得標簽約後,作為該乙式計價項目之估驗依據。 如契約未要求或未附有單價分析之乙式計價項目,得按該項目之完成進度百分比計付。
計量與計價